确。
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级别为15级,并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级别的数量太少,加上级别仅在确定级别工资时才起作用,其功能比较弱。在正在研究的职级工资制文件中,初步有两点设想:一是增加级别设置数,增大晋升空间,并向低职务层次倾斜;二是扩大级别的功能,不仅与工资待遇挂钩,而且还有条件地与其他生活待遇挂钩,使基层一些晋升职务空间小的公务员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供待遇。
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公务员法增强了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下一步配套文件将从两个方面着手强化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一要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二要重新定位级别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关于“其他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等,但至于哪些待遇主要依据职务,哪些待遇依据级别,则根据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作另行确定。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多种职务序列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所处的位置。级别的设置,一是合理增加数量;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三是向基层倾斜。针对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就是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1+5文件有两个是关于职务与级别的)
从各国级别制度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各类职务序列对应同一级别序列。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如韩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韩国各类公务员对应9个级别,德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6个级别。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除日本、加拿大以外,一种情况是级别序列是统一的。如美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8个级别,泰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1个级别。另一个情况是级别设置不统
一。如日本各类公务员的级别在4至12个之间,如行政类(一)分为11个级别,税务类分为9个级别。我国设置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第四章录用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录用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最重要的入口“门户”,因此自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对录用一直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凡进必考”。
(一)、变化:本章规定了录用的规范、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共12条16款3项,《条例》第四章“录用”共7条11款5项,本法增加5条5款。
1、《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相比较,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及应遵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