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三个层次构成:古迹保护、登录建筑保护和保护区。对城市的保护在立法立体中是作为保护区的一种情况来加以保护的。
古迹主要至那些一般没有具体用途、无人居住的历史遗产,如史前遗迹。
被选为法定保护的古建筑称为登录建筑,它的定义是“有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价值,其特征和面貌值得保存的建筑物”,它们由国务大臣编成一个目录。登录工作始于1944年,环境部的古建筑调查官员根据英格兰遗产委员会的建议,经过全国性的持续调查后推荐,最后经国务大臣 批准公布。1946年,政府将拟定的登录建筑的选定标准下达给环境部的调查官员,这些标准主要有四条: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群体价值、年代和稀有程度。
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定为“其特点或外观值得保护或予以强调的、具有特别的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区”。该法要求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区,国家也有权超越地方政府直接把任何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列为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分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该区的特点和完整性,即地段的整体效果。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大强调历史古城,至1999年仅有四座历史古城:巴斯、契切斯特、切斯特和约克。
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制度
登录建筑
登录建筑的保护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68年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登录建筑许可证”制度,用以防止未经批准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损坏和对建筑及历史特征的拆毁、改建、扩建行为。
登录建筑的拆毁、改建、扩建必须由业主向地方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证,规划部门在决定之前必须对此事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机构,于21天内检查并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若为二级以上被列建筑,则需28天;拆毁则需一个月。
在修缮问题上,如果登录建筑状态很差,地方规划当局会发出“修缮通知”给业主或建筑使用者,明确规定出要做的工作,两月后不执行者当局可按市价收购。
任何未经同意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拆毁、改建、扩建的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
总体上讲,英国的对登录建筑建立了由地方规划部门、地方文明团体、公众法定保护团体、环境部门构成的层层保护;防止破坏登录建筑的审查制度也相当严格;地方当局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和维修也有相当的权力,可以随时停止一项它认为对周围环境有损的工程。
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在1967年后主要由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于后来有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经济增长而损害保护法规的贯彻,中央政府重又加强了自身在保护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了保护区的法律规定,保护区内建筑的拆除、改建和新建的规定,保护区内建筑的修缮的规定和违章处罚。
法律规定可以见于1974年的《城乡文明法修正案》。
保护区内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必须在6个月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还要提交新建筑的详细方案,新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该地区特点。地方规划当局要负责制定保护区内新建筑的设计和控制的详细准则,通常这些准则还附有示范实例图示。这些政策执行时还要得到公众的支持,很多地方成立了保护区咨询委员会。 保护区内建筑的修缮上,修理计划必须经过环境部建筑师的批准,业主负担一半经费,环境部和地方当局平摊其余部分。产权人在官方房屋维修通知下达7天内不主动修缮其保护区内建筑,则地方政府有权对该建筑进行维修,产权人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违章的工程将承担法律责任,未经同意的任何行动都将被判处罚款或监禁。
历史古城
英国历史古城的保护管理以登录建筑和保护区的管理为主要内容,由与之相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相同的管理程序。
保护官员制度
设立于1971年,根本目的是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公众间的矛盾,沟通法律概念、政策文本和实践间的差距。他们是受雇于地方政府而专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的专职官员,负责向政府及公众就历史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专门的意见。他们的工作大体上有五个方面:政策制定与实施、规划与管理、调查与登记、咨询与顾问、宣传与教育。
英国第一个设立官员保护制度的是切斯特古城,它的保护工作因此取得很大进展,而保护也使城市得以复兴。
保护团体与公众参与
英国历史遗产的保护有许多民间组织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也由此成为社会文明的一部分。1877年第一个古建筑保护团体成立,至1975年,英国登记的保护团体已达1250个。它们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持续性的“群众运动”。比较有影响的保护组织有环境部规定的全国性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维多利亚协会,半官方机构的皇家美术委员会、不列颠皇家建筑师协会、皇家规划学会,全国性文化团体的伦敦文物家协会、国家美术及装饰协会联合会、拯救不列颠遗产协会、环境保护协会。
三、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民间学术团体对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例如,在古建筑保护协会的活动下,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至此开始了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现在,英国已经制定了几十种相关法令、条款,保护对象也扩大到建筑、保护区、自然环境和人类的环境。环境部规定的五个全国性保护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法律保护程序。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如下:1882年《古迹保护法》及其1900年的修正案,1913年的《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其1931年的修正案,1933年的《城市环境法》,1944年的《城乡规划法》及其1968年、1972年的修正案,1953年的《古建筑及古迹法》,1962年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法》、《地方政府古建筑法》,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及其1974年的修正案,1969年的《住宅法》,1990年的《登录建筑和保护区规划法》(该法属于城乡规划法的一部分)。
四、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
资金来源
英国保护资金最重要的来源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用拨款和贷款。款项的使用方法及数额多少根据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的重要性决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分担的份额也根据重要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级宫殿府邸的保护修复费用基本上全部由国家支付。这项资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但必须专款专用,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著名保护区的绝大部分费用也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英国的6000多个建筑保护区里,有2000个国家给予了资助,其余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城镇要由国家资助保护,则要求满足四个条件之一:①每年保留一定资金用于长期保护计划的重要历史城镇;②具有与住宅计划或其他项目相联系的保护计划的城镇;③需要额外资金来完成常规的城镇计划的城镇;④具有小型合作保护计划区域的城镇。
英国政府还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间接提供保护资金。
对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处罚得到的罚金也被作为一部分保护资金。
保护资金运转
保护资金的运转主要有两种管理实施者: 一是英国政府授权的各种有关机构负责具体投入和运转,一是地方政府逐渐成为国家保护资金的地方代管者。
英、意、秘三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启示
今年3月,湖南省文化遗产考察团赴英国、秘鲁、意大利三国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了世界文化遗产巨石阵、庞贝古城、斗兽场、马丘比丘,以及约维克维京中心、库斯科古建筑和历史街区,与英国文化协会、意大利文化遗产部、秘鲁文化部、大英博物馆和V&A博物馆进行了交流。
这三个国家在遗产总量、分布及类型上与中华文明有诸多相似之处。截至2010年8月,意大利和英国分别拥有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45处和28处,分别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七位(我国拥有40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居世界第三位)。英、意两国经济发达,其所经历的兼顾发展与保护之路是我们企及的方向。秘鲁作为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具有可比性,虽只拥有1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但对古印加文明和西班牙殖民时期的遗产保护和利用却做得相当好,吸引了全球遗产界众多目光。此外,英、意两国在博物馆文化构建、公众教育等领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他们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令我们体会最深并可引以为鉴的有以下几点。
身临其境的观感
1.法律体系成熟完备
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国家还对此制定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令,建立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英国1932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法》(经数次修改,现为1990年版),对保护古建筑作出具体规定;1967年更针对城市发展制定了具体的《城市环境适宜准则》,其中特别规定了历史街区和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为指导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古文化遗存的保护,1994年发布了《规划政策指引》。秘鲁1930年实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等中央及地方法律,在工作实践中,执行得力,运用得当。
2.体制机构合理健全
意大利强调保护文化遗产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中央设立国家文化遗产部(内设有10个司局),代表中央政府任命遗产部代表派驻各地,履行中央政府相关法令,负责所在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但职责只是负责本地文化遗产的宣传与推广。意大利还成立了世界上唯一由国防部和文化遗产部共同管辖的文物宪兵部队,专门用来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英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文化、
媒体与体育部。该部下属8个顾问委员会为政府提供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英国地方政府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由地方官员和有关规划单位担负核准开发规划、审批文物维修经费事宜。秘鲁文化遗产保护最高机构是秘鲁文化部,与地方政府设立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文物保护。从这三国的情况来看,各种类型文化遗产的管理均属于国家专门的文化遗产行政管理机构,中央和地方的责权界限明晰,而且各级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绝对权威,城乡规划建设一律尊重并服从文化遗产部门的意见。
3.保护理念和技术先进
理念先进首先体现在“保护”上,文化遗产以保护为主,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均服从于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在保护的前提下发挥文化遗产的精神文化与教育功能,同时促进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早在20世纪20至30年代,意大利政府就决定在老的罗马城外建设一座新的罗马城,使城市的建设尽量远离文物古迹;城市建设中遇到有文物埋藏的地方,先进行考古发掘,重要遗迹就地保护;在古遗址保护范围内建高楼时极为慎重,或另行选址进行建设,或将残垣断壁在新建筑内予以保护展示,古今和谐共存。秘鲁库斯科省,印加帝国时期的建筑遗址被完好地保留下来,其上叠压着西班牙殖民时期的房子,两种文化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注重整体保护的理念,不仅保护建筑本身,而且保护与遗产偶合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与文化氛围。无论在威尼斯、佛罗伦萨、那不勒斯、罗马还是在伦敦、库斯科,到处都是成片保护完整的古城和古建筑群。意大利世界遗产名录中,作为“历史中心”入选的就有7处(历史中心就是各个城市的古城区,包括街区、街巷及其建筑)。
在保护方法和技术方面,英国和意大利具有长期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积累了高水准的保护技术和方法。比如,庞贝古城的考古发掘持续了100多年,在考古发掘过程中十分注意对考古出土物和现场加以保护;他们坚持把真实性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尽量保护原来的遗存。马丘比丘进入遗址核心景区的道路,至今还是一条土路,依此保持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维修保护坚持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维修工程。
在文化遗产展示手段方面,英国巨石阵建立了多种语言文字介绍与语音导览器系统,并出版了多种形式的知识普及性读物;约克郡维京考古中心运用多种数字技术来复原当时的人类生活场景,身穿维京人时代服装的工作人员为游客作讲解,通过三维影像展示当时考古发掘现场和古代人的生活情况,并模拟各种生活场景的不同气味,使游人身临其境,犹如回到远古时代。
4.注重教育形式和效果
文化遗产的一项主要功能是教育。在大英博物馆和V&A博物馆,我们看到有很多中小学生参观学习,有的学校甚至将课堂搬到博物馆里,引导学生临摹美术作品、现场制作陶器、刺绣等;在维京考古中心摆放着很多出土的各种动物骨骼,我们看到现场很多学生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饶有兴趣地辨别骨骼的种属、年龄。该中心还专门设立了模拟考古发掘现场,让学生亲身体验考古发掘的过程,激发青少年对考古发掘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对所在城市的历史文化认同感,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建立一种客观科学的思维方式;他们还组织社区的老年人回顾当地的历史旧貌和风俗传统并整理出文字,既可发挥老年人群在文化历史传承中的作用,又可帮助他们驱除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陌生感和孤独感。
5.重视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做好基础研究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前提,人才队伍是做好研究工作的关键。不论是巨石阵、马丘比丘还是庞贝古城、罗马斗兽场,考古发掘与研究工作均逾百年,一系列学术成果为遗产保护与利用提供了支撑,而数量庞大与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则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注入了力量源泉。英国是诞生近代考古学的国家,考古研究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得益于拥有大量的专业人才队伍;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领先各国、经验丰富,其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国文物保护中心已近60年历史,培养了大量各种文物保护人才,堪称文物保护人才的摇篮。
6.广开资金筹措渠道
意大利虽然每年编列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作为文物保护经费,但仍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为此,意大利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将每年博彩业收入中的8‰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政府鼓励私人企业投资文化遗产事业,规定企业投入文化资源产业的资金可以抵税;政府还开设“文化遗产和可持续旅游交易所”,吸引私人企业投资赞助,并鼓励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接管文物古迹。英国约克郡考古信托组织是约克郡从事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的机构,该组织的一部分文物保护经费靠发行文化遗产彩票来获得;同时还通过企业赞助和民间捐赠的方式来筹措资金。秘鲁的库斯科省,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一方面是国家拨款,还有一条渠道是对所有通往库斯科的国际航班,每人加收15美元,其中的25%作为库斯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基金;马丘比丘还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争取到一定的经费支持。
学习借鉴的思考
结合此次考察和湖南省的实际,为指导和促进湖南省大遗址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我们有以下想法和建议。
1.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国际声望、放大区域影响力最便捷、最有效的抓手之一。湖南省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应突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优先地位,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毫不动摇,同时对文化遗产保护也要毫不动摇。各级政府领导应把文化遗产视为一个地区与城市的骄傲和象征,作为重要战略资源来发掘和利用,积极引导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并植根于民众的血液,为地方经济和城市的加快发展与兴盛添加动力。对此,各级官员应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不搞权大于法,唯长官意志办事;在城市设计与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突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地位,结合文物普查成果,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准则,划定文物埋藏区。规划一旦制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2.硬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条块分割、职能重叠、纵向分离等弊端,文化遗产保护责任难以落实。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为文物局和文物管理所,或为事业性质或为行政单位,在财政编制上形成有的全额拨款、有的差额拨款,难以有序管理。同时,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人事和财务全在地方,地方文物部门很难按程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受到破坏时,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往往因受到各种因素干扰,难以理直气壮地依法办事。因此,建议统一确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机构性质,进一步整合文物保护管理行政职能,积极探索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确立文物保护部门的法律地位。
3.拓宽创新投入机制
我国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基本是政府投入,还没有建立多方参与共同投入的机制。由于投入机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加之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使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大打折扣。借鉴三个国家的经验,建议在以下四方面拓宽并创新投入政策和机制:一是加大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参照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的办法,在各级财政中按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是积极引导和吸收社会、私人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财政、税收和文物等部门
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对提供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给相关企业以冠名权,对在文化遗产旅游地旅游、经商的个人和企业征收一定的文化遗产资源税,建立基金会和信托组织。三是探索发行文化遗产彩票,或在公益彩票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为文化遗产保护募集资金。四是向相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基金会申请项目援助和政府间长期优惠贷款。
4.更新保护和发展理念
目前我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多停留在单体建筑和单个遗址的保护,特别是城市建设高速推进,城市的历史建筑、文化街区几乎所剩无几,很多历史文化名城拆得只剩下名字了,更难以形成“城市历史中心”。对此,各级政府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保证历史地段与建筑的完整性,强调对其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在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效益的同时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承受能力,让保护湖湘文化既要写上规划,更要真正地落实到行动上,使之延伸到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之中。考虑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上级政府应将下级政府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
5.建设高水平的科研技术队伍
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基础研究和理论指导,更需要人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就湖南而言,目前在县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博物馆、考古、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寥寥无几,有的单位连续十几年没有招收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制约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此,应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人员引进和编制上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同时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迅速提高在职职工的业务水平。
6.扩大交流力度和公众教育效应
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关起门来搞,一定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与方法。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派员赴国外学习,同时以重要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平台,邀请国际著名遗产保护组织来湖南省作传授指导或开展合作,借鉴国内其他地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先进理念与经验。在公众教育方面,要重视和利用文化遗产的特殊教育功能,利用考古现场、博物馆、历史建筑、普及性读物和公共传媒,大力开展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公众教育,尤其要从制度层面让文化遗产领域成为广大中小学生的必进课堂、必学知识,努力培养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和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并从娃娃抓起。
7.发展壮大湖南文化观光产业
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都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湖南山美水美名人多,大遗址数量多价值高,少数民族文化类型丰富。我们要根据其特色和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划、发掘和利用,做大做强湖南文化观光产业。一是要注重品牌效应,提升省博物馆、老司城、铜官窑、里耶和汉长沙国王陵等大遗址的国际化程度。二是要确立重点区域,支持长沙与大湘西发掘典型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项目,带动全省旅游业的发展。三是要完善相关文化业态,利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强大感召力与辐射力开发相关文化旅游产品、地方特色产品、饮食文化和民俗文化,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密切联系起来,为文化强省之路注入活力。
8.做好大遗址考古发掘和保护利用工作
按照世界惯例,借鉴上述三国考古发掘和保护利用的具体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永顺老司城、长沙铜官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规划,抓紧制定里耶、汉长沙国王陵遗址的考古工作规划及方案,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加快建设步伐,把老司城、铜官窑、里耶以及汉长沙国王陵遗址建成国内一流的考古遗址公园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示范基地。
多元文化是建国兴邦基础 瑞士文化遗产保护见闻
瑞士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非常丰富。雄浑的阿尔卑斯山、星罗棋布的高山湖泊、茂密的原始森林,伯尔尼老城、圣加仑修道院、贝林佐纳城堡和城墙等名闻遐迩,其中少女峰、伯尔尼老城、圣加仑修道院、贝林佐纳城堡和城墙等6处文化与自然遗产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由于历史和语言的原因,特别是德、法、意3个主要邻国文化对瑞士3大不同语言地区文化产生的直接影响,形成了瑞士多元文化的特点。尊重和保护多种语言和文化、促进各语区文化的发展和交流,成为瑞士文化政策的重要内容。反映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就是:联邦宏观管理,给予
适当补贴,各州具体实施保护措施。
联邦文化与自然遗产项目负责人奥力夫·马丁博士说,瑞士联邦只有700多年的历史,全国人口700多万,面积只有4.1万平方公里。正因为国家孝人口少,而且被列入世遗名单的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分别处于不同语区,体现了瑞士文化多样性的特点。瑞士在100多年前就颁布了自然
环境保护法。1975年,联邦议会批准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根据联邦宪法,瑞士没有全国统一的文化保护政策,只是在电影、自然和文物保护3个方面有全国立法权和一定的管理权。联邦政府在发展、保护和促进文化事业上实行自由开放政策,各州在文化发展方面有很大的自治权。在联邦整体政策的框架下,各州制定和实施具有地方特点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还可
自行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由联邦政府和各级州政府共同监督实施。
从职权范围来看,联邦环境署负责自然与风景保护,联邦文化署负责历史遗迹和考古发掘保护,联邦道路署负责历史道路保护,各州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这是联邦制在瑞士文化政策上的反映,也是与欧洲其他国家在文化政策方面的主要区别。2006年,联邦政府用在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投入为2660万瑞士法郎,这笔投入与各州的投入联合使用。瑞士的文化与自然保护被整体列
入国家建设与发展规划中。
虽然瑞士被列入世遗名录的遗产数量并不多,但几乎所有瑞士城镇都保留着古色古香的老城街区,老城和现代化的新城既保留了当地的文化特色,又体现当代社会的发展,相映成趣。有些城镇甚至完整地保留了中世纪的城墙和建筑,乃至古罗马时代留下的文物古迹。在瑞士北方的沙夫豪森和圣加仑市,具有浓郁中世纪风格的老城至今仍是城市重要的商业和娱乐街区。风格独特的中世纪凸肚悬窗(阳台)在现今的欧洲已绝无仅有,忠实地反映着几百年前当地的古朴民风。漫步其间,就像欣赏一幅徐徐展开的历史画卷,浓郁的人文气息扑面而来。弗里堡州的穆尔滕市是一座完整保留下来的古城,古老的城墙和石子铺就的街面历经数百年没有改变。具有800多年历史的首都伯尔尼老城被列入世遗名录。这里是瑞士的政治中心,不仅有古老的钟楼、大教堂和喷流了几个世纪的街心喷泉,就连联邦政府的办公楼——联邦大厦也建在老城附近。洛桑老城则以中世纪的圣母大教堂为中心向外辐射,为这座“奥林匹克之都”增添了古朴的魅力。此外,像日内瓦、苏黎世、巴塞尔、卢塞恩等都有保留完整的老城。即使在一些乡村,部分老宅也被作为“旅游文
物”保留下来,新农舍给老宅“让位”的现象非常普遍。
如果说秀美的自然景观构成瑞士外在美的话,那么,老城的建筑特色则从人文角度折射着瑞士这个多民族、多文化、多语言的中欧小国的联邦特点。瑞士是个联邦制国家,没有统一的历史、语言和文化传统。瑞士官方语言有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列托-罗马语,每个州都有一段属于自己的历史。因此,瑞士人格外珍惜不同语区人民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文化和传统的多样性构
成瑞士建国兴邦的基矗
据马丁介绍,瑞士各州都有一个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调查本州的文物古迹,定期向州政府汇报。“夏莱”是瑞士最具特色的民居建筑,且每个地区的建筑风格不同,反映着早期瑞士人的传统生活原貌。专家委员会对百年以上的“夏莱”都要登记造册,有保留价值的被“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然后完整地拆迁到位于瑞士中部地区的巴仑堡露天民居博物馆。巴仑堡不仅仅是民居博物馆,还经常举办各类民俗展和民间艺术节,促进不同语区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也为世界了
解瑞士打开了一个窗口。
一位建筑师在接受采访时说,二战后,为满足现代化的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的需求,瑞士也曾出现过拆除“有碍现代化进程”的老建筑时期,一些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被拆除。但瑞士人很快意识到,与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相比,瑞士联邦只有700多年的历史,而文物古迹是传承历史的纽带,文物不能再生,不能因为“现代化进程”而中断历史。过去,瑞士人对文物古迹遗址进行个别保护,
而现在是保护整个街区和整座城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瑞士的许多古城堡和历史建筑都被改造成博物馆,成为收藏和传承历史的“交汇点”。各级政府还规定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民宅建筑用地、工业和商业用地及农业用
地范畴,并对在文物古迹附近的建筑作出“不能影响和破坏文物古迹整体观赏效果”的明确法律规定。这位建筑师还告诉记者,在他学建筑的同学中,目前从事古迹保护的比建筑设计师还多。这
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瑞士对文化保护的重视。(驻日内瓦记者 刘军) 土耳其所在的小亚细亚半岛,也称安纳托利亚,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史,巴比伦、古埃及、赫梯、拜占庭、古希腊、基督教、东正教、阿拉伯、波斯、塞尔柱和奥斯曼等文明都在这片土地上留下深深的印迹,不同时期文明的古迹遍布土耳其。
记者最近参观一些古迹和文化遗产时明显感到,与10年前相比,土耳其对古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很大加强。为此,记者采访了土耳其城市规划和保护文化遗产专家通切尔教授。
通切尔说,土耳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当丰富,迄今登记注册的古迹有2425个,自然遗产269个,古城镇遗址146个,历史纪念地17个,另外还有44406个需要保护的文化景点。目前土耳其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有9项,其中7项为文化遗产:伊斯坦布尔历史区、迪夫里伊大清真寺和医院、哈图沙什、内姆鲁特山、桑索斯和莱顿遗址、萨夫兰博卢城和特洛伊古城。2项文化和自然遗产是:格雷梅国家公园和卡帕多西亚石窟建筑、赫拉波利斯-帕穆卡莱。所有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通过立法得到保护。
通切尔介绍,土耳其1973年和1983年出台了《文物法》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1983年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此前,尤其是沿海地区和旅游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遭破坏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近年来,通过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通切尔说,当前土耳其在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建筑业和旅游业兴起,使许多古城和沿海古迹遭到破坏。二是对许多古迹没有制定保护计划,或计划不周。针对上述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进行了协调,因为国家不可能对所有古迹和遗产进行监管和修复,应在全国范围内确定重点并尽快制定出保护计划。城市保护计划一般由市政府制定,必要时由国家向市政府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也可以通过招标征得保护。
在“可持续保护政策”方面,土耳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以下措施:一、充分利用电脑和传媒技术,尽快制定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遗产保护计划以及相应的修缮方案,控制城市移民,限制城市人口的增加。二、防止政出多头,明确权力和责任,出台统一的
《城市和环境保护法》。三、加大对地方政府的技术支持,增加资金投入。四、遗产保护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专家、设计师、建筑工程师、考古学家、艺术家和专家等组
成。五、加强教育,让公民尤其是青少年了解国家的文化多样性和文化遗产,热爱文化遗产并积极参加对遗产保护。
通切尔说,中央和地方政府近几年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一些成效,但重视程度及措施仍远远不够。要保护好文化和历史遗产,不能仅依靠法律和计划,更重要的是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