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自治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重要的政治制度; 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 基本形式。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 设和自治权的行使
我国民族政策的体系 总政策
民族平等团结、 促进各民族繁荣
基本政策
民自 族治 区政 域策
培少 干 养数 部 使民 政 用族 策
发民 文 展族 化 少经 事 数济 业
尊少 语 重数 言 发民 文 展族 字
尊民 习 信 重族 惯 仰 少风 宗 政 数俗 教 策
具体政策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原则和内 容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民族区域 1.概念 : 自 治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基本问题: 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实行自治的关键,为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
一是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实行自治的核心,也是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的, 遵循宪法规定的总道路前进的,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
特点: 第一、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是工农为主 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自治机关是我国人民 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是国家统 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第三、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规 定的总原则总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履行它规定的义务。 第四、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可以构成一级自 治单位的)都有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 机关,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
3.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 前提:要在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内,使有着一定的聚居区的少数民族,
有
当家作主, 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 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保证---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发展和 繁荣, 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 政策 1.中共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政策的形成和发 展 (1)过程 第一阶段(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党之初——主张联邦共和国、 民族自决。 《二大宣言》:“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 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 1931年《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承 认自决权的同时,提出“
区域自治”问题;
第二阶段:抗战时期——自决和自治原则。1938年6届6中全会开始主张民族区域自治,但没有放弃 联邦制。
第三阶段: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 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的民族自治政权; 1947年5月1日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第四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制度。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 照 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 治机关”。
(2)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 1)建立国家时主张集中统一的大规模国家坚决 反对分立主义、分散主义。 2)坚决反对兼并和扩张,主张各民族自由而成 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国。 3)在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 问题。
1)从我国的历史情况来说长期统一多民族中央 集权国家的存在,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 治历史基础。 2)从我国民族组成来说,我国有56个民族,汉 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 化比较落后。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 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 共同的发展。 3)从民族分布情况看,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 居,交错杂居的情况,构成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 自治的重要条件。 4)从民族关系情况看,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交 往联系,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进行对国内 外敌人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 的密切联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政治平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 自治制度—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参政要求; 能够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地方事 务管理的民族平等和平等政治权利。
1 )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2 )有利于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 关系。自治制度有利于疏通改善民族关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 族隔阂,加强民族间团结友爱、互助合作。
3 )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速少 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4)有利于巩固祖国的统一。边疆的稳定——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 繁荣,也有利于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第二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 和自治权的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建立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一、民
族自治地方及其类型1.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 自治区——5个自治区 三个行政级别 自治州——30个自治州; 自治县(旗) ——120 个自治县(旗)。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阿昌族,基诺族,德昂族,门巴族, 珞巴族,俄罗斯,乌孜别克族,赫哲族,京族,高山族等11个 民族。 自 治 人 口 占 总 人 口 约 75% , 面 积 64.3% ( 全 国 总 面 积 )
名称
地方名称
+
民族名称
+
行政地位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鄂伦春自治旗;
1955
1958.1 0
1947
1965
1958.3
2.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a.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如西藏、延边——
b .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中心,同时又包 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 建立的自治地方; 如新疆有 5 个自治州, 6 个自治县;内蒙古有 3 个旗 。c.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 的自治地方。 如,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二、自治机关自治权及其行使1.设立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两个基本问题之一, 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 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特点:二重性 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 + 行使自治权利的机关; 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 + 是管理地方行政事 务的行政机关; 保障自治民族享受和行使政治权利的机构 + 保障自 治地方内其他民族民族民主平等权利、共同繁荣的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