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编制说明
主编单位(签章):天津市龙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日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一、基本情况
1、体系号(或体系外标准的签报号) 2、主持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计划批次:1
补助经费(万元):15万元
4、标准级别:行业标准
5、格式体例:工程建设水利行业标准 6、修订(原标准号) 二、背景情况
/制定
我国是洪涝灾害多发地区,每年洪涝发生灾害损失位居各类自然灾害首位。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对防洪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成了由水库、河道堤防、水闸枢纽、蓄滞洪区以及超标准洪水通道构成的防洪减灾体系,在历次大洪水中发挥了显著的减灾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及各地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由于工程建设需要,许多非防洪设施建在了防洪区内,不仅影响了防洪区的正常运用,同时一旦发生洪水,设施自身安全也将受到影响。为了防止非防洪建设项目造成的防洪影响,上世纪九十年代水利部逐步建立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分析,编写专题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制度的建立,有效规范了非防洪项目的建设行为,保护了防洪工程的安全,减轻了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以及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取得了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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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十几年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实际看,由于缺少规范,各类项目对洪水影响评价采用的方法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基础资料、边界条件、计算公式、影响因子筛选以及报告格式等,各行业、各地方均有差异,制约了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行为,制订《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三、工作过程
1、意见汇总处理情况。包括未采纳意见是否得到与审查会议专家组负责人和提意见专家的理解和支持。
无。
2、重大争议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无。
3、项目工作机制及相关奖惩措施的落实情况(送审及报批阶段适用)
四、主要变更情况 1.与上一阶段成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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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立项阶段成果对比
3.历次变更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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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主要条文的背景、指标来源与可靠性等进行说明 1.1.0.2总则第二条所说的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2.总则第六条中的评价手段是指分析评价所需采用的物理、数学模型以及水文学、水力学计算方法等技术手段。技术路线是指从资料收集到提出结论意见整个分析评价过程的工作流程。
3.条文2.3.1相关水利规划文件、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地方相关防洪预案等均须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否则,不能成为洪水影响评价的依据。
4.条文2.4 评价范围除项目建设可能影响的区域外,还包括计算分析所设计的区域。
5.条文7.1 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位于洪泛区及蓄滞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运行期和施工期的设防标准应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建设与运行管理应符合水利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部分建设项目防洪标准及管理措施未能满足国家规范及水利部门管理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标准与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以便采取措施减免洪水造成的影响
6.条文8.2 “建设项目对防洪造成重大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河道流态、流势发生重大变化,河道及蓄滞洪区水位明显抬高,区域防洪标准显著下降,直接影响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及洪水调度方案实施,严重影响防洪及其他水利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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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
六、宣贯培训、试点示范的设想(送审及报批阶段适用)
七、强制性条文及其理由(送审及报批阶段适用) 其中采用“必须或严禁”、“应或不应”、“不得”等用词的具体条文及其统计;如果不推荐为强制性条文,需说明理由;
八、相关单位及专家 1.相关部委 2.会签司局
3.标准化专家委员会 4.相关标准清单及其主编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 5.其他单位及专家(打勾)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1.由于我国南北方洪泛区及蓄滞洪区地理特征不同,对洪水影响评价要素的选择也不同,本导则难以覆盖所有情况。因此,今后还需结合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导则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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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尽快开展导则征求意见工作。
十、下一步工作安排
通过导则征求意见稿,广泛收集各方面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对导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导则送审稿;拟2012年内完成送审稿的审查并形成报批稿。
十一、标准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