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