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不得不背的内容(下)
无形资产计价:(专专商著场)应当以原价为准,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外资企业改组或合并为股份: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账面的变动部分应计入损益,计缴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募股或增发股票:资产重估的价值变动部分:不记入损益
外企优惠: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购进成套设备件简单组装、饮料食品罐装分装、室内外装修、广告、食品、家电维修等) 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的,不适用上述优惠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鼓励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①新增注册资本达超6000万美元 ②新增注册资本达超1500万美元,且达超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与先期投资应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01年1月1日起执行 3、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生产外资企业,15%,不论区域。 15年以上5免5减半:①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合资企业 ②海南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建设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 ③浦东新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企业 3-1、外资先进技术企业,三免二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10%) 4、农、林、牧和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企10年以上的,二免三减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5、西部大开发: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01-10年:15%(收入占70%以上)②省级批准,民族自制地方可减或免地方所得税 ③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电企业,收入占70%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内企无经营期限制),两免三减 ④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经济特区外资及设机构生产经营外企和在沿海港口开发区、浦东新区生产性外资 15% 7、24%地区:沿海开放区、特区、开发区的老市区生产性。(除技术密集、知识密集、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期长,或能源交通港口按15%外) 8、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资高新技术企业,10年以上两免,生产性外资除北京外,三减半 9、经济特区服务行业500万以上 10年以上 一免二减 10、金融机构营运资金超1000万美元10年以上,一免二减 11、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等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减按10% 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免 12、外资合并为股份企业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免: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未到期的补缴了减免税 外国投资者利润直接再投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外企:不少于5年,退已缴所得税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开始生产或再投资后3年内)或先进技术企业(开始生产起或再投资后第一年内,或3年内未被撤消),或海南企业利润再投资海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不少于5年,全部退还。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企所税率+地所税率)〕×企所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全股投资公司,从外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可视同,享受退税
外资汇总申报交纳所得税时:可将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按有盈利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缴纳(与内资企业的合并纳税规定有所不同)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企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已存在的股权,未增加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退税优惠
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永远33%)×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额
申报及缴纳: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终了4个月内:报年度所得税申报和会计决算报表
预提所得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每次支付所得款时,并应于5日内将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
(分大项、小项将题尽量往书上知识点靠,步骤明确地分析计算)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1、独生子女补贴 2、家属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进行平均,缴纳所得税)
年终奖不与工资合并: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再减除费用
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 、薪金计税。
出租汽车单车承包或承租,驾驶员收入:按工资 、薪金计税
集体所有制,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将股份转让时,余额计征
个人售房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原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小于的:按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售房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每次收入〈4000的减除800元,〉4000的减除20%的费用:劳稿特租
应纳税所得额其他规定:1、个人通过团体捐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 2、个人通过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全额扣除 3、个人所得资助非关联:可以在下月、下次或当年计征时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九级税率:< 500 5%;500-2000 10% 25;2000-5000 15% 125;5000-2万 20% 375;2-4万 25% 1375;4-6万 30% 3375;6-8万 35% 6375;8-10万 40% 10375; >10万45% 15375
五级税率: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含转包、转租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五级税率:<5000 5%;5000-1万10% 250;1-3万 20% 1250; 3-5万 30% 4250;>5万 35% 6750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查账征税 工资不得税前扣、实际发生的三费标准内扣、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以内、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投资者两个以上企业:汇总确定税率,再按经营所得比例分别计算 2、核定征收(不能享受优惠政策):①定额征收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劳务报酬:<20,000 20%;20,000-50,000 30% 2000;>50,000 40% 7000
代付税款:不含税收入<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1-20%)] 不含税收入>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 [1-税率×(1-20%)]=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当级换算系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表:<3360:20%;3360-21000:20%,速算扣除数0,换算系数84%;21000-49500:30%,2000,76%;>49500:40%,7000,68%
财产租赁费用: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费用(800为限),营业城建房产税等
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财产转让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 计征。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工资、薪金合并后计征
到外企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由雇佣单位减除费用,派遣单位不再减除
免税项目:1、省级、军级以上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家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转业费、复员费 7、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批准见义勇为奖 8、按省级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超比例免税
暂免项目:1、外籍个人衣食住行 2、个人代扣代缴取得手续费 3、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唯一居住用房所得 4、外籍个人从外企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税款: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纳税期限:1、自行申报:次月7日内;2、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起30日内申报纳税;3、上款分次取得的,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申报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注销税务登记范围:解散、撤消、破产、迁移、吊销执照
不适用征管法:教育费附加
不办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财会制度备案: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经责令而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得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纳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下列行为处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万: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 3、未按规定将财会制度、办法报送、备查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换证手续的 7、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收)代缴帐簿、凭证(重者2000-5000) 8、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骗税:1-5倍罚款,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1-5倍罚款,数额巨大的,5-10年、10年以上
抗税:1-5倍罚款,3年以下,3-7年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1,000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行政罚款:15日内缴纳,超期每日加处3%罚款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等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