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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

时间:2025-04-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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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房安全管理

规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8年1月3日,劳动人事部

现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实施本规则是对锅炉房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在用锅炉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应做好贯彻本规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各使用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规则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气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0000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0000大卡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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