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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2)

时间:2025-04-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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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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