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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及有关情况简介(通用)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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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及有关情况简介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989年特邀监察员制度建立以来,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邀监察员制度的历史背景

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是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的有效方法,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1989年5月,监察部下发了《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建立并实行了特邀监察员制度。1989年12月9日,监察部与中央统战部联合召开聘请特邀监察员会议,聘请了首批21位特邀监察员。1991年11月,监察部印发了《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特邀监察员选聘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规范。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这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邀监察员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建立并实行特

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优势,积极投身于纪检监察事业,克服困难,无私奉献,各展所长,知情出力,加大了监督力度、拓展了监督渠道,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全县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行政监督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地位

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是为了在行政监察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制。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来看,特邀监察员制度既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现行行政监督体制的补充和完善。

(一)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行政监察是行政体系内部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但在现行的体制下,行政监督相对于行政体制之外的主体的监督,如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较为封闭。而特邀监察员制度则通过向社会广泛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将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引入到行政内部监察机制中来,从而实现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封闭。

(二)特邀监察员制度是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结合。特邀监察员来自社会各界,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一方面,通过他们实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使广大群众较为充分地了解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它不仅仅是对行政权力本身的监督,也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推动并促进阳光行政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他们可以使政府机关更方便、更广泛地倾听到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便于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情况向人民群众宣传,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聘请特邀监察员也是我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和完善的一项重大措施,它使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三)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对强制性监督制度的补充。我国现存的监督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即强制性监督和非强制性监督。强制性监督,主要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非强制性监督,主要来自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实表明,强制性监督最具影响力,而非强制性监督往往不具有纪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力。如何将非强制性监督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监督,特邀监察员制度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实践证明,非强制性监督有时也可以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力和

社会约束力。它通过建议、协商的形式,促进政府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有助于梳理和协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和谐稳定中顺利前进。

三、特邀监察员的特点及作用

政府特邀监察员,是以政府名义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的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工作人员,顺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充分发挥着双重监督、参谋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

(一)特邀监察员的特点

特邀监察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无爵不在位”,“无级不是官”,又联系社会各界群众,信息灵通,代表广泛。

一是广泛性。首先,作为监督主体的特邀监察员其构成是广泛的。即受聘的特邀监察员大多数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来自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具有广泛代表性。其次,由于受聘于政府,还体现在他们履行职责中监督的对象和过程也是广泛的,因为凡是属于行政监察部门所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是需要进行监督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等,都是特邀监察员的监督范围。

二是经常性。特邀监察员的监督是一种兼职监督,他们都有各自的工作,因此特邀监察员监督权力的行使除由监察机关专门组织参加一些监督活动外,主要还是渗透在日常生

活中,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接触群众广泛的特点,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日常监督的状态。一旦发现或者接收到人民群众反映监督对象的行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有关情况,就可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和举报。

三是权威性。特邀监察员虽不是专门的监察人员,但由于正式受聘于政府部门,并根据《禄丰县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等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授予了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在对监督对象执行行政监察任务时,具有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调查和建议等多项权力。因此,他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特邀监察员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同时,从实践来看,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责和为监察部门提建议、意见时都较为合理和科学,具有较高的认同度,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特邀监察员的权威性。

四是专业性。特邀监察员队伍人才汇集,大都来自各行业和各个领域的权威人士,其中很多是专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他们拥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具有明显的智力优势。一般来说,他们不仅具有强烈的参政热情、敬业的工作态度,同时还具有专业化的知识优势。但由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部门的专业性也给监察工作增加了越来越大的难度。比如,工作中涉及金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对外投资以及社会保障、中介机构等部门,其专业化程度高,增加了监察部门的监察难度。而特邀监察员作为一支特殊的力量介入到监督行列中,在一定程度

上弥补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一些特殊行业和群体的空白。

(二)特邀监察员的作用

通过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既可以解惑释疑、沟通理解、增进共识,又可以表民意、听呼声、讲实情,直接快速反映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把党、政府和人民群众联系起来,从而在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改进政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双重监督作用。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一方面,代表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另一方面又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承担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二是参谋咨询作用。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参与监察机关组织的各项执法监察、纠风治理、民主评议、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专项检查等活动,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困难和问题,优化和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勤政廉政建设建言献策,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桥梁纽带作用。围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深入基层掌握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问题,把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真切的要求和呼声,及时向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反映,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搭起桥梁。四是宣传引导作用。围绕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不同岗位,采取不同方式宣传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和政策,宣传反腐倡廉的工作成效。

四、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监察工作的发展,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也必然随形势的发展而变化,随任务的需要或增减或调整。结合我县特邀监察员工作开展的实际,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并反映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由县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4、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5、应邀参加有关执法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或参与案情的分析研究,可针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和法律、政策依据;

6、办理县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禄丰县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规定,特邀监察员的权利有6项: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参加或列席县监察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监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县监察局关于工作情况的通报;

3、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参加全县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5、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县监察局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6、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特邀监察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5、参与办理的行政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6、积极参加县监察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

特邀监察员在市监察局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量力、适度的原则开展工作。其主要形式有:明查暗访、调查研究、巡视检查、接待群众来访、参加有关会议等,在工作安排上有集中,也有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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