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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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建设项目取用水和退(排)水的安全,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和地下取水,或者利用退(排)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均应按照取水、退(排)水规模,委托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 业主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退(排)水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提交;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退(排)水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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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
第四条 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提交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设计规模日取地表水量5000立方米(或年15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量1500立方米(或年5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500立米(或年15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水量达到3500立方米(或年12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日设计排放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设计排放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1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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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退(排)水量虽未超过以上规定限额,但属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娱乐景观用水区和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取、退(排)水的;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取、退(排)水规模低于规定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采取简化形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第八条 下列取、退(排)水建设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事先不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如对其他用水户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退(排水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的规定进行编制,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论证充分,结论明确。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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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
(五)建设项目取用水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排)水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节约及保护措施;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结论及建议。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协助编制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省、省辖市大型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应当事先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大纲,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一)在河道、水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或年6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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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日综合取水量达到15000立方米(或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水水源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或者取、退(排)水跨行政区域的;
(六)由省级以上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
低于上述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审查权限的划分,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涉及多种水源的取、退(排)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取、退(排)水所在地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查同意文件;
(三)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书或合同;
(四)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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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查机关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机关应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水资源论证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参加。审查会前,应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调查。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组织审查单位应提前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九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聘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和省级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专家、与业主单位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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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级及其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
(二)水资源论证范围;
(三)业主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水方案合理性;
(四)编制单位根据区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提出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建设项目取、退(排)水对其他用水户及区域水资源质量影响分析;
(六)水资源论证的综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应提交由本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应出具由主任委员(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评审意见;有关单位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结合有关情况,向业主单位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当会同编制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查机关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报原审查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的专家及单位代表,应依法维护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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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十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要求,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论证或补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有审查权的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自身及周边取、退(排)水安全的;
(三)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四)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由国家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业主单位应事先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人员,必须参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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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并取得从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犯水资源论证从业规定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审查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与审查的单位、个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取、退(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情况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