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幼儿园食堂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教职工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
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
(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
加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
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
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