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国铁科法(2017)30号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
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国家铁路局
2017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国铁科法(2017)30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2017年第1批)
国铁科法〔2017〕30号
现公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TZJ 1001-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等15项标准(详见附件)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铁路局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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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国铁科法(2017)30号
前言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0)117号)、《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196号)等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实践经验,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与测定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经审查修订而成。
本办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号税制改革等政策法规,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强化了质量安全、技术进步、绿色环保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了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和适用性,满足了铁路建设的需要。
本办法仅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和管理,工程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市场决定。
本办法由总则、编制方法、费用内容及计算方法、其他编制说明、附录和附表组成。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用水、电单价,价外运杂费,填料费,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间接费,设备购置费,税金,其他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机车车辆(动车组)购置费,铺底流动资金。其他编制说明包括:设计概(预)算价差调整有关说明、利用外资概(预)算编制有关说明、编制概(预)算小数点后位数取定、概(预)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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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国铁科法(2017)30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分册编制。
二、编制方法。
1.修订了总概(预)算编制范围、单项概(预)算的编制深度、编制内容及单元等。
2.运杂费划分为价内运杂费与价外运杂费。
3.原“施工机械使用费”修订为“施工机具使用费”
4.修订了“小型临时设施”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内容。
5.修订了“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的定义与“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算范围。
6.增加了“营业线封锁(天窗)施工增加费”。
7.“检验试验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移入“企业管理费”。
8.修订了设备购置费的组成内容。
9.“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和设备购置费税金的计算方法。
10.修订了“其他费”的组成内容,增加了“设计文件审查费”和“利用外资有关费用”等内容。
三、其他编制说明。
增加了“利用外资概(预)算编制有关说明”。
四、附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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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国铁科法(2017)30号
修订了“综合概(预)算章节表”和“概(预)算表格”。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技术总负责人:郑健安国栋
主编单位:中国铁路经齐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金强付建斌刘永俊王李刚何燕邹庭洪刘孟山罗运良杨国庆岳彤星冯郧平谢继昌孙鹏宇李成栋张静陈树鑫单向华刘柏刚钟明琳张化南张桐林陈祥李闻吴炜胡国荣孙长江米振宇王会琴邢淑琴
主要审查人:严贺祥周孝文曾会欣吴明友吴克非覃武凌刘燕李伟王中和孙国新唐小平徐川胡毅徐涛汪国权潘思远戚国锋李夏初王旭永吴刘忠球李胜利王少坤赵民有孙贵江秦小素陈开校陈家川刘成杰张新文郝成林梁晓燕沈建东俞琛刘忠旗雷书华范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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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国铁科法(2017)30号
1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铁路基本建设的发展,规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1.0.3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总预算。
1.0.4本办法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1.0.5设计概(预)算编制应按本办法规定,正确引用相关定额,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省投资。
1.0.6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不应纳人铁路工程设计概(预)算。
1.0.7设计概(预)算应按统一表格编制,表格样式详见附表。使用时不得对表格样式及表格内序号排列顺序进行修改。
1.0.8对于本办法未涵盖的特殊施工条件下的建设工程,可另行制定补充办法及相关费用定额。
1.0.9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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