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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默沙制药员工手册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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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1 公 司 简 介 2 我 们 的 使 命 3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3 商 业 道 德 操 守

合 乎 道 德 的 商 业 行 为 3 利 益 冲 突 5 采 购 6 赞 助 - - 人 药 部 及 疫 苗 部 7

在职保密规定 9 员 工 文 明 守 则 10 公 司 与 员 工 双 方 的 基 本 责 任 11 第 一 章 基 本 雇 用 政 策 及 雇 用 条 件

1.1 基 本 雇 用 政 策 12

1.2 试 用 期 12

1.3 体 检 12

1.4 《 劳 动 合 同 》 的 解 除 13

1.5 工 作 时 间 13

1.6 加 班 14

1.7 薪 金 及 发 薪 安 排 14

1.8 员 工 委 派 及 员 工 工 作 岗 位 调 动 15

1.9 工 作 评 估 15

1. 10 退 休 16

1. 11 专 利 、 发 明 16

第 二 章 员 工 福 利

2.1 优 秀 员 工 奖 18

2.2 长 期 服 务 奖 18

2.3 法 定 假 日 18

2.4 主 要 节 日 提 前 下 班 安 排 18

2.5 年 假 19

2.6 婚 假 19

2.7 产 假 19

2.8 陪 产 假 20

2.9 外 派 员 工 探 亲 假 20

2. 10 事 假 20

2. 11 病 假 20

2. 12 进 修 津 贴 20

2. 13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21

2. 14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21

2. 15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21

2. 16 住 院 医 疗 22

2. 18 高 温 / 低 温 补 贴 22

2. 19 独 生 子 女 补 贴 22

2. 20 服 装 津 贴 22

2. 21 保 育 费 津 贴 23

2. 22 新 婚 贺 礼 23

2. 23 新 生 儿 贺 礼 23

2. 24 国 家 福 利 计 划 23

第 三 章 规 章 制 度

3.1 人 事 记 录 24

3.2 公 证 件 卡 24

3.3 雇 用 24

3.4 工 作 计 划 24

3.5 缺 席 24

3.6 员 工 进 出 公 司 25

3.7 更 衣 / 更 衣 箱 25

3.8 雇 员 布 告 栏 25

3.9 工 作 评 估 26

3. 10 失 物 招 领 26

3. 11 个 人 仪 表 26

3. 12 私 人 探 访 和 使 用 私 人 电 话 26

3. 13 抽 烟 27

3. 14 禁 止 滥 用 毒 品 和 酗 酒 27

3. 15 公 司 保 安 27

3. 16 安 全 卫 生 27

3. 17 患 病 或 因 工 受 伤 27

3. 18 火 警 和 紧 急 情 况 28

第 四 章 纪 律 处 分 和 程 序

4. 1 纪 律 29

4. 2 失 当 行 为 29

4. 3 无 法 容 忍 的 行 为 29

4. 4 行 为 失 当 警 告 31

4. 5 最 后 书 面 警 告 31

4. 6 即 时 解 雇 32

第 五 章 沟 通 与 申 诉

5. 1 沟 通 33

5. 2 申 诉 33

5. 3 管 理 层 的 期 望 34

5. 4 员 工 可 以 期 望 管 理 层 做 到 的 事 情 34

第 六 章 附 则

6. 1 员 工 手 册 更 改 与 修 订 35

.62 员 工 册 手 之承诺 3 53

前 言

欢 迎 您 加 入 杭 州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

本 手 册 为 您 所 有 , 我 们 把 它 定 名 为 《 员 工 手 册 》 。 ( 简 称 手 册 ) 显 而 易 见 , 手 册 不 是 一 篇 冗 长 的 宣 言 , 然 而 却 包 含 着 每 一 位 员 工 必 不 可 少 和 应 该 建 立 的 信 念 。手 册 当 然 也 不 是 包 罗 万 象 的 法 典 ,然 而 却 极 其 简 明 地 阐 述 了 属 于 我 们 大 家 共 同 享 有 的 责 任 、 权 力 、 义 务 和 尊 严 。

我 们 都 信 奉 默 克 的 文 化 ,因 为 我 们 都 是 默 克 大 家 庭 的 成 员 。 我 们 受 一 个 帄 等 制 度 的 检 验 。 我 们 的 行 为 , 我 们 的 态 度 , 我 们 赖 以 存 在 的 环 境 , 我 们 所 肩 负 的 工 作 , 都 将 在 共 同 的 期 望 中 得 到 升 华 和 改 善 。

我 们 都 愿 意 信 守 同 一 个 规 则 , 在 愉 快 的 合 作 中 共 同 迎 接 充 满 意 义 的 挑 战 。 因 此 , 我 们 都 会 说:

我 们 不 单 问 默 沙 东 能 为 我 们 做 什 么 , 我 们 更 关 心 我 能 为 默 沙 东 呈 献 什 么 。 置 身 于 这 个 团 队 里 , 默 沙 东 的 努 力 应 是 我 们 的 努 力 ; 默 沙 东 的 方 向 , 就 是 我 们 的 方 向 ; 默 沙 东 的 成 功 , 就 是 我 们 的 成 功 !

公 司 简 介

杭 州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是 美 国 默 克 公 司 与 杭 州 华 东 制 药 集 团 合 资 经 营 的 公 司 , 是 默 沙 东 在 国 内 的 首 家 合 资 企 业 。

它 利 用 现 代 化 先 进 技 术 , 在 中 国 生 产 、 包 装 和 销 售 默 克 公 司 研 究 的 医 药 产 品 , 发 展 默 克 产 品 和 应 用 技 术 , 并 对 公 司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提 供 与 产 品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建 议 。

公 司 下 设 生 产 部 , 工 程 部 , 质 检 部 ,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部 , 医 学 部 , 市 场 部 , 销 售 部 , 政 策 事 务 部 , 疫 苗 部 等 部 门 。

新 厂 房 位 于 杭 州 市 莫 干 山 路 祥 符 桥 , 占 地 12,367 帄 方 米 , 所 有 设 施 均 按 照 默 沙 东 所 制 定 的 国 际 标 准 ,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设 备 和 管 理 技 术 , 生 产 默 沙 东 的 部 分 专 利 产 品 。

行 政 管 理 办 公 室 位 于 杭 州 市 环 城 西 路 20 号 6 楼 , 办 公 面 积 约 600 帄 方 米 ; 公 司 在 北 京 、 上 海 、 广 州 、 武 汉 、 沈 阳 、 南 京 、 重 庆 等 地 均 设 置 了 地 区 办 事 处 , 直 接 管 辖 华 北、华 东 及 华 南 的 市 场 及 销 售 业 务 。

“ 世 界 期 盼 默 沙 东 创 造 完 美 ” 这 是 默 沙 东 的 口 号 , 也 是 杭 州 默 沙 东 全 体 员 工 的 生 活 道 路 和 目 标 。 我 们 将 努 力 去 实 现 我 们 的 承 诺 。

我 们 的 使 命

默 沙 东 的 使 命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具 创 意 和 迎 合 需 求 的 优 质 产 品 及 服 务 , 达 到 满 足 顾 客 需 要 和 改 善 其 生 活 素 质 的 目 标 。 对 于 雇 员 , 我 们 要 为 我 他 们 提 供 有 意 义 的 工 作 , 并 给 予 良 好 的 晋 升 机 会 。 对 于 投 资 者 , 我 们 则 要 给 予 优 厚 的 回 报 。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一) 我 们 会 竭 尽 所 能 为 我 们 的 顾 客 提 供 满 意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 以 改 善 人 类 和 动 物 健 康 工 作 为 已 任 。

二) 我 们 坚 持 最 高 的 道 德 标 准 。 我 们 不 权 要 对 顾 客

、 员 工 负 责 , 而 且 还 要 对 全 球 各 地 我 们 服 务 的

社 会 负 责 。 我 们 在 履 行 责 任 时 , 从 不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 我 们 与 社 会 各 阶 层 -- 顾 客 、 供 应 商

、 政 府 和 大 众 接 触 时 , 必 须 显 示 出 我 们 崇 高 的

标 准 。

三) 我 们 以 达 致 科 学 的 最 高 成 就 为 目 标 , 致 力 于 研

究 保 障 人 类 和 动 物 的 健 康 , 改 善 生 活 素 质 。 我

们 不 断 努 力 发 掘 顾 客 最 迫 切 的 需 要 , 全 力 投 入

资 源 , 以 满 足 顾 客 的 需 求 。

四) 我 们 期 望 取 得 应 有 的 回 报 , 但 更 重 视 从 造 福 人

类 健 康 中 所 获 得 的 满 足 感 。 我 们 要 维 持 一 个 稳

定 的 财 政 状 况 , 引 进 投 资 作 为 高 科 技 研 究 , 并

将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给 医 学 界 及 病 人 。

五) 我 们 认 为 能 否 满 足 顾 客 需 要 , 取 决 于 我 们 员 工

的 知 识 水 帄 、 想 像 能 力 、 技 术 能 力 、 应 变 能 力

和 团 体 精 神 。 我 们 会 朝 此 目 标 , 努 力 不 懈 。

合 乎 道 德 的 商 业 行 为

公 司 行 为 与 员 工 在 执 行 工 作 中 的 个 人 行 为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每 个 默 沙 东 员 工 都 有 责 任 恪 守 商 业 道 德 , 遵 守 反 映 公 司 行 为 和 员 工 个 人 行 为 最 高 标 准 的 有 关 法 律 和 道 德 原 则 。

唯 有 这 样 的 商 业 道 德 行 为 才 与 默 沙 东 公 司 的 传 统 相 一 致 , 唯 有 这 样 的 行 为 才 能 保 证 公 司 的 努 力 获 得 成 功 。 正 因 如 此 , 本 公 司 绝 对 不 会 降 低 行 为 标 准 。 正 如 产 品 之 讲 究 诚 信 , 无 论 在 哪 里 开 展 业 务 , 工 作 表 现 的 诚 信 都 是 默 沙 东 奉 行 的 标 准 。 对 该 标 准 的 忽 视 决 不 能 成 为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借 口 。 不 能 以 公 司 利 益 为 借 口 为 任 何 不 正 当 行 为 辩 解 。 绝 对 没 有 任 何 一 种 不 正 当 行 为 能 够 促 进 公 司 利 益 。

在 任 何 时 候 , 任 何 情 况 下 , 均 不 得 向 任 何 地 方 官 员 、 州 官 员 或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官 员 或 其 它 国 家 的 政 府 官 员 支 付 任 何 非 法 款

项 。 为 了 达 到 影 响 与 默 沙 东 业 务 相 关 的 决 策 和 行 动 的 目 的 , 动 用 公 司 资 金 或 其 它 财 产 , 直 接 或 间 接 付 钱 给 政 府 官 员 或 他 们 做 事 的 人 或 其 它 企 业 的 代 表 , 这 种 行 为 除 了 不 合 法 之 外 , 还 与 默 沙 东 的 政 策 背 道 而 驰 。 员 工 如 果 不 能 确 定 他 们 打 算 采 取 的 行 动 是 否 在 合 法 和 适 当 范 围 之 内 , 应 该 在 采 取 行 动 之 前 , 寻 求 道 德 办 公 室 或 法 律 事 务 部 的 指 导 。

公 司 帐 簿 及 记 录 必 须 准 确 地 反 映 出 公 司 的 交 易 情 况 , 以 便 审 计 和 管 理 。 各 级 经 理 负 责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 并 保 证 资 金 用 于 规 定 的 用 途 。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均 不 得 有 任 何 未 批 或 未 记 录 的 资 金 和 财 产 。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的 帐 簿 及 记 录 中 不 得 有 任 何 虚 假 或 欺 骗 性 的 帐 目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会 计 方 法 和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和 外 部 审 计 员 之 间 的 合 作 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会 计 方 法 和 控 制 制 度 。

默 沙 东 行 政 人 员 或 管 理 人 员 在 接 受 任 何 级 别 的 职 务 时 , 接 受 了 遵 守 公 司 有 关 商 业 道 德 行 为 政 策 的 责 任 。 同 时 , 他 们 也 接 受 了 另 一 种 责 任 , 即 不 断 向 下 属 灌 输 的 商 业 道 德 行 为 观 念 , 以 实 际 行 动 保 证 公 司 决 不 通 过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寻 求 任 何 商 业 利 益 。

公 司 已 设 立 了 一 个 免 费 拨 打 的 电 话 号 码 , 以 方 便 全 世 界 的 员 工 匿 名 举 报 非 法 行 为 和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 一 旦 到 意 识 或 潜 在 的 盗 窃 行 为 、 欺 诈 行 为 或 其 它 非 法 行 为 和 不 道 德 行 为 , 就 拨 打 其 所 在 国 的 免 费 电 话 号 码 。 该 电 话 每 天 24 小 时 ,每 周 7 天 开 通 , 由 专 门 处 理 匿 名 投 诉 的 外 部 公 司 配 备 人 员 。 打 电 话 举 报 者 同 时 得 到 一 个 识 别 电 话 号 码 , 他 们 可 以 通 过 这 个 号 码 查 询 报 告 的 处 理 情 况 。 接 到 举 报 后 , 该 外 部 公 司 将 准 备 一 份 有 权 拒 绝 披 露 的 绝 密 报 告 , 以 便 默 沙 东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办 公 室 审 核 和 进 一 步 处 理 。

利 益 冲 突

本 公 司 所 有 董 事 、 高 层 人 员 和 一 般 雇 员 均 须 控 制 其 在 公 司 以 外 的 活 动 , 避 免 因 影 响 和 参 予 公 司 决 策 或 者 了 解 公 司 的 业 务 和 计 划 而 可 能 引 起 公 司 的 损 失 和 损 害 。

本 政 策 所 指 外 部 活 动 包 括 涉 及 任 何 董 事 、 高 层 人 员 和 一 般 雇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 配 偶 、 父 母 、 兄 弟 、 姐 妹 、 子 女 、 联 姻 和 兄 弟 、 姐 妹 及 子 女 各 自 的 配 偶 ) 的 活 动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必 然 会 存 在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下 列 各 种 情 况 。

A、与 作 为 本 公 司 供 应 商 、 购 买 方 及 竞 争 对 手 的 企 业

、 组 织 、 代 理 商 和 机 构 或 者 他 们 的 代 理 人 之 间 存

在 着 下 列 关 系 :

1、在 上 述 某 企 业 中 持 有 直 接 或 最 终 利 益 的 股 权 或

者 任 意 一 种 证 券 ,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a 、 投 资 持 有 公 众 股 份 公 司 已 发 行 证 券 的 1% 以

下 。

b 、 在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不 到 其 个 人 投 资 组 合 市 值

的 10%。

2、向 上 述 某 企 业 借 债 。

3、与 上 述 某 企 业 存 在 着 雇 佣 、 咨 询 关 系 , 或 担 任

该 企 业 的 领 导 职 务 , 或 与 该 企 业 有 个 人 业 务 往

来 。

4、从 上 述 某 企 业 接 受 或 向 其 提 供 金 钱 、 礼 物 或 具

有 较 高 价 值 的 物 品 , 或 不 适 当 的 过 度 的 招 待 活

动 , 尤 其 在 业 务 判 断 能 力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或 损 害

的 情 况 下 。

B、非 因 个 人 正 常 需 要 而 购 买 、 销 售 或 租 赁 本 公 司 购

买 、 销 售 或 租 赁 的 材 料 、 设 备 、 供 应 物 、 产 品 或

不 动 产 。

为 确 保 符 合 这 一 政 策 的 要 求 , 特 制 定 下 列 管 理 措 施 以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措 施 :

公 司 董 事 、 高 层 人 员 、 主 要 雇 员 及 其 它 员 工 , 若 因 其 职 务 关 系 而 引 起 实 际 或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给 本 公 司 带 来 损 失 或 损 害 , 涉 及 实 际 或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外 部 活 动 之 证 明 每 年 均 须 备 案 一 次 。

采 购

采 购 行 为 必 须 遵 守 最 高 道 德 标 准 , 并 支 持 默 沙 东 的 总 体 使 命 、 目 标 和 目 的 。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质 量 、 价 格 及 供 货 情 况 。 公 司 用 于 购 买 材 料 、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承 付 款 必 须 按 公 司 规 定 的 程 序 来 进 行 。 在 没 有 公 司 授 权 人 员 参 予 和 / 或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与 潜 在 和 已 确 定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正 式 联 系 或 商 讨 。

说 明 :

1、 如 有 可 能 和 /或 可 行 的 话 , 通 过 招 标 进 行 采 购 。

2、 要 根 据 质 量 、 服 务 、 价 格 和 供 货 能 力 进 行 采 购 。

3、 对 于 合 同 中 的 法 律 、 财 务 、 税 务 及 保 险 事 项 , 要 进

行 适 当 的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

4 、 不 得 接 受 供 应 商 或 潜 在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礼 物 、 答 谢

物 或 者 刻 意 招 待 活 动 。 以 下 物 品 除 外 : 视 为 广 告 用

品 的 钢 笔 、 铅 笔 、 日 历 、 以 及 廉 价 的 类 似 物 品 。

( 这 一 点 不 仅 适 用 于 采 购 人 员 , 而 且 适 用 于 所 有 默

沙 东 员 工 。 )

赞 助 – 人 药 部 及 疫 苗 部

学 术 会 议

公 司 赞 助 的 任 何 有 关 医 药 / 卫 生 或 与 其 相 关 的 教 育 会 议 其 学 术 议 程 必 须 是 赞 助 或 参 与 此 类 会 议 的 首 要 焦 点 和 原 因 。

会 议 议 程 应 具 有 由 医 学 权 威 机 构 或 相 等 组 织 主 办 类 似 性 质 会 议 的 最 高 标 准 , 并 且 其 会 议 的 学 术 性 质 应 与 与 会 者 有 关 。 一

般 说 ,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会 议 将 涉 及 一 些 社 交 活 动 , 但 学 术 性 议 题 必 须 占 主 导 地 位 。

如 果 公 司 应 邀 支 持 其 它 机 构 ( 如 医 疗 协 会 ) 主 办 的 项 目 时 , 上 述 要 求 同 样 适 用 。 为 此 , 当 公 司 赞 助 学 术 会 议 时 , 以 下 要 求 必 须 达 到 :

A. 会 议 必 须 是 学 术 性 的 , 并 有 关 于 公 司 产 品 医 疗 领

域 ;

B〃会 议 组 织 者 发 来 的 会 议 议 程 和 / 或 赞 助 邀 请 信 /

确 认 函 必 须 明 确 下 列 事 项 :

① 会 议 的 名 称 和 目 的

② 会 议 地 点 和 日 期

③ 会 议 期 间 , 公 司 将 要 或 可 以 举 办 的 各 种 活 动 ,

如 介 绍 公 司 及 其 产 品 , 分 发 宣 传 材 料 , 展 示 公

司 标 志 或 产 品 等

④ 分 配 给 本 公 司 举 办 以 上 活 动 的 时 间

⑤ 赞 助 费 金 额 及 付 款 方 式 说 明

C〃有 关 的 医 院 代 表 或 市 场 部 同 事 应 参 加 该 会 议 , 并

将 进 行 由 会 议 组 织 者 预 先 批 准 的 各 类 活 动。

D〃会 后 参 加 会 议 的 医 院 代 表 或 市 场 部 同 事 应 提 交 一

份 简 要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对 举 办 活 动 做 出 的 总 结 以

及 所 收 到 的 会 议 反 馈 和 评 论 等 。

E〃报 销 该 赞 助 费 或 相 关 费 用 时 , 提 交 会 议 议 程 和 /

或 赞 助 邀 请 信 , 公 司 医 院 代 表 或 市 场 部 同 事 简 要

报 告 及 从 收 款 单 位 或 医 疗 机 构 取 得 的 正 式 收 据

等。

对 讲 者 及 参 加 者 的 赞 助

A 。 讲 者 - 对 讲 者 的 选 择 与 赞 助 应 建 立 在 讲 者 的 资

格 , 谨 慎 评 审 讲 者 演 讲 内 容 的 学 术 价 值 , 以 及 该 演 讲 内 容 对 于 与 会 者 来 说 是 否 适 宜 等 基 础 上 做 出 决 定 。 讲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差 旅 费 用 应 由 地 区 销 售 经 理 建 议 之 后 由 市 场 部 总 监 或 相 关 的 产 品 经 理 或 相 关 的 被 授 权 者 批 准。

讲 者 参 加 由 “ 全 球 人 药 市 场 部 ” (Worldwide HumanHealth

Marketing (HHM)) 举 办 的 国 际 会 议 , 其 差 旅 应 获 得 发

出 邀 请 的 该 医 疗 领 域 WHH - S V P 或 V P 批 准 。 对

讲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差 旅 费

的 赞 助 , 应 预 先 征 得 PaulLi 和 RobertSalt 的 批 准 。

B〃 参 加 者 - 公 司 将 在 谨 慎 评 审 会 议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学 术 价 值 和 对 参 加 者 的 适 合 性 之 后 , 来 决 定 是 否 赞 助 其 参 加 医 疗 和 / 或 药 物 经 济 教 育 会 议 的 差 旅 费 。 对 参 加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差 旅 费 的 赞 助 应 由 地 区 销 售 经 理 推 荐 之 后 由 市 场 部 总 监 或 相 关 的 产 品 经 理 或 相 关 的 被 授 权 者 批 准。

对 参 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任 何 其 它 差

旅 费 的 赞 助 应 预 先 征 求 PaulLi和RobertSalt 的 批 准。

在 报 销 该 赞 助 费 或 相 关 费 用 时 应 提 供 如 下 单 据:

① 会 议 组 织 者 发 给 讲 者 或 参 加 者 的 邀 请 函。

② 参 加 医 疗 教 育 项 目 的 飞 机 票 , 火 车 票 , 住 宿

费 , 注 册 费 或 其 它 杂 费 收 据。

③ 发 言 人 或 参 与 人 确 认 收 到 赞 助 费 的 确 认 书。

C〃 配 偶 ( 或 同 伴) 的 出 差 一 对 于 应 邀 或 被 赞 助 参

加 医 疗 教 育 项 目 者 的 配 偶 或 同 伴 的 差 旅 费 , 均

不 在 本 公 司 的 报 销 范 围 内。

在职保密规定

1. 所有公司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发展策

略、计划、市场推广策略、新产品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各项人事及财务政策和任何有关公司的商业资料,不论以书面、录音、录像或口头形式存在,均为公司的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属公司。

2. 员工对工作中获得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获公司书面授权,员工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保密信息披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报章、电台、电视台或任何团体及其代表。员工违反

保密义务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将其立即开除,不给予任何补偿。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并保留向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员工与公司终止雇佣关系时,应将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资料交还给公司,不得私自保留或转移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者。鉴于公司给予员工的薪金中已考虑到员工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并已给予相应补偿,员工应在雇佣关系终止后的十年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员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索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4. 员工对本款规定有任何疑问的,应向其上级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查询,直至其完全清楚无误地理解本规定之含义。

员工文明守则

一、 热 爱 公 司 , 努 力 学 习 , 努 力 工 作 , 讲 究 质 量 , 讲 究 质 量 , 讲 究 效 率 , 遵 纪 守 法 , 服 从 管 理 , 文 明 礼 貌 , 团 结 互 助 , 公 司 的 发 展 竭 智 尽 力。

二、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准 时 上 班 , 请 假 需 事 先 办 理 手 续 , 上 班 时 应 坚 守 岗 位 , 专 心 致 志 地 完 成 自 己 分 担 的 生 产 、 工 作 任 务 。

三、 树 立 “ 以 质 量 取 胜 ” 的 思 想 , 服 从 科 学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质 量 制 度 和 工 艺 纪 律 , 以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四 、努 力 学 习 文 化 、 技 术 、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 , 认 真 参 加 的 各 类 业 务 培 训 ,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修 养 素 质 , 钻 研 技 术 , 钻 研 业 务 , 坚 持 高 效 、 严 谨 的 工

作 作 风。

五、 讲 究 文 明 礼 貌 , 注 意 仪 容 整 洁 , 尊 重 上 级 , 团 结 同 事 , 维 护 社 会 公 德 , 维 护 公 司 的 工 作 , 生 产 。

六、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规 程 和 保 密 规 定 , 正 确 使 用 与 保 养 各 种 设 备 、 工 具 ,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操 作 , 节 约 各 种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保 密 要 求 。

七、 高 质 量 , 高 标 准 地 为 客 户 服 务 , 自 觉 地 维 护 公 司 的 信 誉 和 形 象 。

八、 自 觉 维 护 厂 区 , 办 公 室 卫 生 , 创 造 整 洁 、 舒 适 的 工 作 环 境 。

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基本责任

一 、 公 司 的 责 任 是 在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省 市 和 地 方 法 律 、 法 令 和 有 关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 合 理 地 组 织 员 工 工 作 , 及 时 地 提 出 工 作 任 务 , 尽 可 能 根 据 每 个 员 工 的 专 长 和 熟 练 程 度 , 恰 当 地 安 排 工 作 , 积 极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 使 员 工 在 安 全 、 舒 适 、 卫 生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工 作 , 关 心 员 工 的 文 化 教 育 , 加 强 对 员 工 的 业 务 和 技 术 培 训 , 按 时 付 给 员 工 应 得 的 报 酬 , 并 努 力 办 好 公 司 的 福 利 。

二 、 员 工 的 责 任 是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省 市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 法 令 、 政 策 , 遵 守 公 司 的 劳 动 纪 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公 司 的 分 配 和 调 动 , 努 力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完 成 业 务 定 额 和 质 量 指 标 ; 学 习 文 化 , 学 习 技 术 , 学 习 管 理 , 努 力 掌 握 好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文 化 知 识 、 业 务 技 术 和 技 能 ; 爱 护 和 正 确 使 用 各 种 设 备 和 工 具 , 保 守 公 司 的 秘 密 。

第一章 基本雇用政策及雇用条件

1.l 基 本 雇 用 政 策

公 司 录 用 员 工 将 根 据 应 聘 者 的 工 作 经 验 、 技 术 熟 练 程 度 、 个 人 能 力 及 性 格 、 学 历 背 景 , 配 合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择 优 录 用 。 被 录 取 的 员 工 必 须 在 到 职 时 与 公 司 签 署 《 劳 动 合 同 》 , 并 同 时 收 到 及 签 署 由 公 司 发 给 的 正 式 聘 书 , 该 聘 书 将 包 含 由 公 司 聘 用 的 全 面 条 款 和 条 件 。

为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现 有 员 工 的 潜 力 ,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招 聘 制 度 。 公 司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经 验 、 工 作 能 力 及 表 现 、 个 人 特 长 , 为 内 部 员 工 提 供 优 先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的 机 会 。 任 何 部 门 的 调 职 或 晋 升 , 将 按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决 策 执 行 , 员 工 应 服 从 公 司 的 工 作 调 整 安 排 。 公 司 在 为 员 工 提 供 一 个 整 洁 、 卫 生 、 安 全 的 硬 件 工 作 环 境 同 时 , 将 努 力 为 员 工 创 造 一 种 与 公 司 共 同 发 展 的 理 想 的 事 业 环 境 , 培 养 员 工 的 参 与 意 识 与 主 人 翁 意 识 。

1.2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 此 期 限 长 短 按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而 确 定 。 试 用 期 内 双 方 均 有 权 申 请 解 除 《 劳 动 合 同 》 。 在 试 用 期 内 公 司 会 对 您 的 工作 能 力 及 表 现 作 出 评 核 。 试 用 期 结 束 时 , 如 您 的 工 作 表

现 达 到 公 司 要 求 水 帄 , 并 能 自 觉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 而 且 确 实 能 把 个 人 档 案 转 人 公 司 指 定 的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或 劳 动 局 , 您 将 收 到 公 司 发 出 的 雇 用 确 认 书 , 成 为 公 司 的 正 式 雇 员。

1.3 体 检

保 障 员 工 的 健 康 是 公 司 的 义 务 。 公 司 不 会 指 派 员 工 从 事 其 生 理 上 不 可 能 胜 任 的 工 作 , 也 不 希 望 员 工 从 事 危 害 其 健 康 的 工 作 。 在 雇 用 开 始 前 , 员 工 必 须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院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 公 司 将 以 指 定 的 医 生 提 供 的 体 检 报 告 作 为 录 用 条 件 之 一 。 公 司 保 留 要 求 任 何 员 工 在 任 何 时 间 接 受 体 格 检 查 的 权 利 。

1.4 《劳动合同》 的 解 除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总 经 理 有 权 解 雇 员 工 :

(1) 如 果 因 生 产 、 技 术 条 件 或 营 业 情 况 的 改 变 , 使 该 员

工 成 为 冗 员 ;

(2) 员 工 患 有 非 职 业 性 疾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而 不 能 在 病 假

结 束 时 , 恢 复 其 原 来 工 作 , 又 不 能 从 事 公 司 安 排 的

其 它 工 作 ;

(3) 公 司 的 经 营 被 解 散 或 终 止 ;

(4) 员 工 表 现 完 全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公 司 可 随 时 与 任 何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 (2)

员 工 与 公 司 双 方 在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均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成 为 正 式 雇 员 后 , 任 何 一 方 欲 解 除 合 同 , 则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给 对 方 书 面 通 知 或 付 对 方 一 个 月 代 通 知 金 , 不 得 以 假 期 代 替 通 知 提 前 离 开 公 司 , 除 非 获 得 公 司 同 意 。

在 试 用 期 内 发 现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未 达 公 司 要 求 ; 犯 有 “ 无 法 容 忍 的 行 为 ” ( 定 义 见 本 手 册 所 述 ) 。 根 据 此 规 定 被 解 雇 的 员 工 , 不 得 享 有 公 司 的 任 何 解 雇 费 。

1.5 工 作 时 间

公 司 实 行 五 天 工 作 制 ,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时 , 午 餐 时 间 为 四 十 五 分

钟。

具 体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如 下 :

工 厂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自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7:15 止 。

办 公 室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自 上 午 8:4 5 至 下 午 1 7 : 3 0 止。

总 经 理 及 其 授 权 的 管 理 人 员 可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及 生 产 任 务 的 需 要 决 定 、 重 新 安 排 或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和 实 施 多 班 制 。

工 厂 员 工 应 依 照 生 产 部 主 管 或 工 厂 总 监 指 示 , 轮 流 用 餐 , 以 保 障 工 厂 关 键 设 备 和 机 器 正 常 运 转 ; 生 产 部 主 管 或 工 厂 总 监 亦 可 以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 指 示 工 厂 员 工 提 早 上 班 或 下 班 后 继 续 加 班 , 以 确 保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关 键 设 备 和 机 器 能 连 续 运 转 。 公 司 将 给 员 工 的 超 时 工 作 以 补 偿 。

销 售 人 员 原 则 上 每 周 工 作 四 十 小 时 , 以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为 基 础 , 以 使 其 工 作 时 间 的 安 排 能 满 足 市 场 和 销 售 的 要 求 。

公 司 要 求 每 位 员 工 能 自 觉 遵 守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 守 时 和 日 出 勤 率 不 但 有 助 于 公 司 更 有 效 地 计 划 及 安 排 生 产 , 也 是 考 核 一 个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员 工 晋 升 的 因 素 之 一 。 无 故 缺 席 的 员 工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如 因 故 无 法 出 勤 时 , 员 工 必 须 于 二 十 四 小 时 前 通 知 其 部 门 主 管 , 取 得 事 先 批 准 。 否 则 ,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离 开 工 厂 或 公 司 办 公 室 , 除 非 得 到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 如 严 重 的 紧 急 情 况 ) 。 在 执 行 市 场 和 客 户 服 务 任 务 的 销 售 人 员 不 在 此 列 。

1.6 加 班

1、 加 班 前 须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上 级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 。

2、 加 班 后 须 由 上 级 签 批 。

3、 每 月 加 班 累 计 超 出 2 4 小 时 后 的 加 班 申 请 , 须 获 上

二 级 主 管 的 批 准 。

4、 所 有 人 员 出 差 期 间 , 每 天 加 班 时 数 不 超 过 8 小 时 。

如 出 差 目 的 是 商 务 会 议 ( 如 推 广 、 专 家 会 议 等 , 联

谊 活 动 除 外 ) 可 视 作 加 班 ; 培 训 、 内 部 会 议 以 及 出

差 往 返 途 中 时 间 则 不 视 作 加 班 。

5、 如 加 班 跨 越 午 餐 或 晚 餐 时 间 , 员 工 确 有 就 餐 , 请 减

去 实 际 就 餐 时 间 。

6、 所 有 行 政 程 序 均 按 公 司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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