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镇质监〔 〕 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申
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督部门: 镇雄县建设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表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表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 持有关手续到 镇雄县建设质量监督站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呈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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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登记情况
法人代表: 驻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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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并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单体工程应由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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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盖章)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监督部门:(盖章) 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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