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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过错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11-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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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学界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定论。本文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并不相抵触,后者在前者中适用更体现公平合理性。但是在适用时,对于过失相抵原则必须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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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学界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

有定论。本文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并不相抵触,后者在前者中适用更体现公平合理性 .但是在适用时,对于过失相抵原则必须有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

过失相抵

公平合理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90 9(000-2-2 10 -522 1)8060

中图分类号: 2 D93前言

与上述见解相反,大多数学者认为,即使侵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而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且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失时,从事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侵害人也行为、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有过错时的归责制度。对于无过错责任概念的界定,界主要有两种观侵害人仍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学点:一种是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须承担全部责任。果侵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以如可

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目的在于补援引《其民法通则》 1 l,第 3条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在“即系自寻伤害时,可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下仅不考虑加害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具有故意,过错而让加害人承担责任,害人的过错仍应当考虑。争论的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受。在受害人具有过失 (过失或重大过失)一般 焦点主要在于对受害人存在过错这一类侵权行为中无过错责任时,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则法庭斟减在汽车交通原则的适用问题。由此,在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受酌双方过失比例,少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0害人存在过错的是否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也就存在争议。

事故赔偿中就应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拿大有一判例:加电梯管理闭,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9%,告承担 l%。这本是义务人据 0原 0

过失相抵原则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害人也有过错,受法者修理电梯因疏忽而未关闭电梯门,受害者本应看清门是否关但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以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通常认为过失相抵原则的法理应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况,而最终处理时都适用了过失相抵。由此依据是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过错相抵原则最初主要适用看来,无论国内国外在理论上对无过错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都有

在以过错责任归责的侵权案件中。但随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司 比较充分的论证依据。 0法实践中发展,其适用范围呈扩大的趋势。于是有学者提出,在认为过失相抵只是适用于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无某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行为中,也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是互不相容的观点,。实际上是机械地理解了 但有学者坚持认为过失相抵是过错责任的内容,以过错为前提,所以与无过错责任是互不相容的。 0二、无过错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公平合理性

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从理论上讲,失相抵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过则并没有上述观点所认为的冲突和相互排斥。 。

第一,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行为法做为民侵

大多数学者认为,国《我民法通则》 1 112 13 14 17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要体现这一原则。第 2、2、2、2、2当如果无过错责任中的

条明确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的第“无过错”的加害人对于“有过错”的受害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明那 73、l4、57、3 8、9条以及第 8、 9也都清楚地、44、8 6、88、78章第章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具体类型关于过失相抵责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 ll第 3条。《权责任法》 2条“侵第 6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可和 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为人不承担责任”行也是过失相抵原则的立法体现。

显有失公平。因此,只有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分加害人和受害划人的责任才能公平合理地调整这类民事关系。 第二,无过错责任确立的本意在于承认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对社会物质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加重加害人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不确实能增强加害人责任感,同时督促其对钻研新技术以最低限度地降低它产生致害事

笔者认为过错相抵包括责任免除和责任减轻。对于受害人故的可能性,而推动先进技术的成熟。然而,从若规定不能适用有过错的,加害人可以相抵免除责任 (引入无过错责任中,相当就 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故意追求损害后果以获取赔偿的案件就很于免责事由):而对于受害人有过失的,害人可以相抵减轻责难考量和处理。对于受害人过失导致损害后果,加而加害人不仅要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同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实际上对自己行为足够注意,还要分心去注意别人的行为,样致害事这并不相抵触。

故出现的机率会大大增加,产生的负面效应也会极大挫伤加害人实际上,出台的《新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就引入

如《民法通则》 2条规定“ 1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对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积极性,背了无过错责任确立的旨意。 违。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

损害的,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了过失相抵原则。如在第 7、3的规定,受害人重大过失或一 27把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与其他条款规定的明显区般过失作为减轻责任的情形。这就充分说明在无过错责任中应

别在于仅承认“受害人的故意”为免责条件,不承认受害人的过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而失为免责条件。因此有学者认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应导致加害人的责任减轻,因为在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害损的发生主要还是因高度危险所致,因此不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三、过错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当有一定的必要限制无通过以上论述,者的结论是: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笔无

原则并不相抵触,非“相径庭”在无过错责(也大。下转第 3页 ) l

作者简介

:王小龙,李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与英语双学位专业本科生。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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