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江口镇烟囱拆除工程
施工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彭山县江口镇 兴远页岩砖厂
乙方(施工方):四川彭山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一四年 二 月十一日
签订地点:彭山县凤鸣镇
江口镇烟囱人工拆除工程
施 工 合 同 书
甲方(委托方):彭山县江口镇 兴远页岩砖厂
乙方(施工方):四川彭山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彭山县江镇兴远页岩砖厂一根废弃烟囱进行爆破拆除施工。为了明确双方施工过程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内容及工期
1、工程内容:江口镇兴远页岩砖厂一根废弃烟囱进行爆破拆除,不负责二次破碎及建渣清运。
2、保护内容:待拆周围甲方指定的建筑物和环境。
3、工程期限:总工期为五个工作日。开工日期以公安机关批准日期为准。
第二条 工程价款及支付
1、工程款。按人民币元 26000.0 (大写:贰万陆仟元整)整总价包干使用。包括烟囱安全防护等。
2、工程款的支付。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价款50%;尾款在本工程拆除完工后三日内付清。
第三条 甲方负责事宜
1、甲方负责待拆建筑物的周边协调,确保按期顺利开工和实施;
2、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指明控爆物周围地下管网的位置、走向、埋深、性质用途及保护要求。与被拆除物相连接的一切水、电、气、线等管线由甲方负责切断及拆除;
3、与乙方共同商定施工作业时间表,配合乙方完成工程的顺利施工;
4、甲方按乙方所制定的详细施工方案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乙方负责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负责编制详细施工方案;
2、因乙方施工所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全面负责处理,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严格按拆除作业相关的规程、规章进行施工。
第五条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承担每日500元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本乙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判。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结清后效力终止。
3、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彭山县兴远页岩砖厂 乙方:四川彭山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彭山县 地址:彭山县彭祖大道北段19号
委托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2014年 2 月 11日 签订日期:2014年 2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