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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发布时间:2024-11-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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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WQLY-DL-02-01

动力分厂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铝业公司电解铝二公司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 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 部分)(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直属单位:

为适应电网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体制变化的要求,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行业标准DL 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3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

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目 录

1 总则 1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 2.1 一般安全要求 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4 2.3 倒闸操作 5 2.4 高压设备上工作 9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0 3.2 工作票制度 10 3.3 工作许可制度 16 3.4 工作监护制度 16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7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9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9 4.2 停电 19 4.3 验电 21 4.4 接地 21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3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5 6 带电作业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8 6.3 等电位作业 29 6.4 带电断、接引线 31 6.5 带电短接设备 33 6.6 带电水冲洗 33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5 6.8 感应电压防护 36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36 6.10 保护间隙 37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37 6.12 低压带电作业 38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9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42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45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7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8 11 电气试验 52 11.1 高压试验 52 11.2 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54

1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54 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55 12 电力电缆工作 56 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56 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56 13 一般安全措施 59 附录 62 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 62 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63 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67 附录D 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72 附录E 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74 附录F 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 76 附录G 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78 附录H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 80 附录I 标示牌式样 81 附录J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83 附录K 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 87 附录L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90 附录M 紧急救护法 91

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2.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1)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动机构(操作机构)者。

2.1.3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表2-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注 表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2.1.4 10、20、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2.8、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2.1.5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2.1.6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1.7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2.1.8 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2.1.9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2.2.1 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2.2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2.3 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2.2.4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2.2.5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关门。

2.2.6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2.3 倒闸操作

2.3.1 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

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2.3.2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2.3.3 倒闸操作的分类:

2.3.3.1 监护操作: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3.3.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2.3.3.3 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

1)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

2.3.4 操作票:

2.3.4.1 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A)。

2.3.4.2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3.4.3 下列项目应填人操作票内:

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 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2.3.4.4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

2.3.5 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2.3.5.1 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 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5.3 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

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2.3.5.4 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规范的操作术语),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3.5.5 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未装防误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隔离开关(刀闸)手柄和网门;

2)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且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隔离开关(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3.6 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2.3.6.1 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2.3.6.2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应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操作过程中应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2.3.6.3 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3.6.4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应经值班调度员、值长或站长批准,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后,履行批准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2.3.6.5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2.3.6.6 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3.6.7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应将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应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应停用。 2.3.6.8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2.3.6.9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0 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2.3.6.11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2.3.7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或拆除全站(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作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2.3.8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2.4 高压设备工作

2.4.1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2.4.1.1 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并且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2.4.1.2 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4.1.3 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并且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4.2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3.1.1 作票制度;

3.1.2 工作许可制度;

3.1.3 作监护制度;

3.1.4 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 作票制度

3.2.1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

1)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 3)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

5)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 6)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G)。 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5)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6)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规定的工作。 3.2.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2.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3.2.6.4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2.6.5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3.2.7 工作票的使用:

3.2.7.1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使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3.2.7.2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7.4 在同一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2.7.5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工作负责人应将其中一份工作票交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2.7.6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2.7.7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

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7.8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9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2.7.10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3.2.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经批准的检修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0.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2.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3.2.10.3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0.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 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3.3.2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应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

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人工作地点。

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拉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

3.5.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3.5.7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4.1.1 停电; 4.1.2 验电;

4.1.3 接地;

4.1.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权执行操作的人员执行。 4.2 停电

4.2.1 工作地点,应停电的设备如下:

4.2.1.1 检修的设备;

4.2.1.2 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规定的设备; 表4-1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注 表4-1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4.2.1.3 在35kV及以下的设备处工作,安全距离虽大于表4-1规定,但小于表2-1规定,同时又无绝缘挡板、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4.2.1.4 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2.1.5 其他需要停电的设备。

4.2.2 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有些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除外)。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4.2.3 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断开控制电源和合闸电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应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4.2.4 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 4.3 验电

4.3.1 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对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但应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许可。

4.3.2 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 4.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

4.3.4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4.4 接地

4.4.1 装设接地线应由两人进行(经批准可以单人装设接地线的项目及运行人员除外)。 4.4.2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4.4.3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应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考虑接地线摆动时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4.4.4 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4.4.5 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4.4.6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降压变电站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 4.4.7 接地线、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若由于设备

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应有保证断路器(开关)不会分闸的措施。 4.4.8 在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有黑色标记。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与接地网相连的接地端,接地电阻应合格。接地线应采用三相短路式接地线,若使用分相式接地线时,应设置三相合一的接地端。 4.4.9 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应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4.4.10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²,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4.4.11 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测量线路参数,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1)拆除一相接地线;

2)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3)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上述工作应征得运行人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应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4.4.12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应一致。

4.4.13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5.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I)。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对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在断路器(开关)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分闸!”的标示牌。 在显示屏上进行操作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相应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以及“禁止分闸!”的标记。 4.5.2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2-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应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J要求。

4.5.3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及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4 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5 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围栏,其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的标示牌。工作地点四周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若室外配电装置的大部分设备停电,只有个别地点

保留有带电设备而其他设备无触及带电导体的可能时,可以在带电设备四周装设全封闭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外面。

严禁越过围栏。

4.5.6 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5.7 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4.5.8 严禁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5.1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应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验明确无电压后,在线路上所有可能来电的各端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显示屏上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设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记。

5.2 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应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工作结束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变电站或发电厂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5.3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应接到原申请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做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名单应在调度和有关部门备案。

6 带电作业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1.2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电(听见雷声、看见闪电)、雪雹、雨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应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1.3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6.1.4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企业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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