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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 税务指导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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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 税务指导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 税务指导

2011年3月

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 税务指导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新办企业纳税应知应会内容一、石景山地税局办税环境简介; 二、办理税源登记与报备; 三、选择国标税控装置与领购发票; 四、办理变更登记、开具涉税证明、减免缓退;

五、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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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景山地税局办税环境简介石景山地税局在辖区内共有五处办税服务场

所,分别是位于八角南路28号的石景山区地税局局机关,位于杨庄东街51号的办税服务厅,位于 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四层的第二税务所,位于 八角东街89号(八角游乐园西南门对面)的税务 讲堂及八角税务所,以及位于八角西街16号的区 行政服务中心的地税窗口。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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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税局办税服务场所

八 角 局机关 68826055*首钢税务所 *八宝山税务所 *廉政举报中心 68840277 *税务举报中心 68876349

办 税 服务厅 68840268*第一税务所 *苹果园税务所 *八大处园区税务所 *古城税务所 *五里坨税务所 *第三集贸税务所

方 地 大 厦 68862198

税 务 讲 堂 88911080

区行政服务 中心 68862895

*第二税务所 (契税征收 二手房交易)

* 税务讲堂 *八角税务所

*第一税务所 (税务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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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首 钢税务所 八宝山税务所 八 角税务所 苹果园税务所 古 城税务所

办公地址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一层东侧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四层东侧 石景山区八角东街89号,即八角游乐园西南门对面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八大处园区 税务所五里坨税务所 第一税务所 第二税务所 第三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A座四层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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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所首钢税务所 八宝山税务所 八角税务所 苹果园税务所

负责人范永坤 武 剑 秦建平 尹继英

负责人电话68840278 68840266 68840269 88918638

税务所电话88920108 88911051 88911089 88911082 88911197 88911002 88911203 88911226

古城税务所八大处园区 税务所 五里坨税务所 第一税务所 第二税务所 第三税务所

侯会明张苏明 艾永军 梁丽娟 李 明 赵京生

6884026788920690 68840275 68840288 68873370 68817735

88911073 8891118088911237 88911233 88911238 88911157 68840268 68862895 68862198 88911106 88911164 889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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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远程坐席电话及电子邮箱税务所第一税务所 首钢税务所 苹果园税务所 八宝山税务所 八角税务所 八大

处园区税务所 古城税务所

“12366”68864291 68877632 68877590 68877633 68877537 68877538 68877513 68867725 68877512

电 子 邮 箱_____

shijingshan_shg@http:// shijingshan_pgy@http:// shijingshan_bbsh@http://

shijingshan_bj@http://shijingshan_jchs@http:// shijingshan_jchr@http:// shijingshan_wlt@nsr.tax861. http:// shijingshan_gtjm@http://

五里坨税务所第三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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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税源登记及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 者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件备案房产税税源登记 全部存款帐户 帐号报告

土地税税源登 记

登记 报备应向石景山地税局登记、备案或报告

有合并、分立 情形的报告

车船税税源登记

欠税数额较大的在处 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 资产之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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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国标税控装置与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所 办税服务厅

代开发票 领购发票 每月读卡报数 购买国标税控装置 领取用户卡、税控卡 新户办理国标税控收款机、 发票审核手续

主管税务所

税控商

主管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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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变更登记、开具涉税证明、减免缓退办理涉 税证明 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

办理减免税 备案类 报批类

办理缓税

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所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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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申报方 式网上申报办理网上 申报协议

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个 人自行纳税申报规定

纳税申报法律责任

上门申报

办理CA证书 实时缴税协议

缴款方 式网上申报 银行端查询缴款上门申报 银行端查询缴款

三方协议 网上申报 实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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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 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设 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外,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 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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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限 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 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 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

应当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 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 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 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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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企业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 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 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应贴花,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6.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7. 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开具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批文复印件(外资企业提 供); 8. 公司章程(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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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 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 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 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体 工商户无须加盖公章); 5. 个人合伙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 个人合伙企业应出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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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提交资料 1. 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社会团体 需提供民办非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原件、复印 件;国家机关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 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

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 位置上; 5.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 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 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 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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