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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条文梳理汇总样表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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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 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 46、47) 2013 年 5 月 10 日发布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内容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分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控制要求。沿江设区的市(南 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为重点控制区,其他设区的市(徐州、淮安、 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烟尘、粉尘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产生烟尘、粉尘的生产和物料运输等环节,应当采取密闭、吸尘、除尘等有效措施,将无组织排 放转变为有组织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建设工地、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 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 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迹,鼓励出入口实行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 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过 程中因抛洒滴漏或者故意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转运与堆放、交通运输、 矿山开采、绿化养护、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餐饮经营等活动中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扬尘等颗粒 状物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 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

类 型

8 条(2、8、11、13、16、17、 连云港、盐城、宿迁市)为一般控制区。

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煤炭、砂石、灰土、 灰浆、灰膏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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