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排烟系统在防灾救灾中起的重要作用二、防排烟系统的规范要求和标准三、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原理和要求四、防排烟系统设置的功能作用五、目前已装防排烟系统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六、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排烟机、烟火图片
一、防排烟系统在防灾救灾中起的重要作用二、防排烟系统的规范要求和标准三、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原理和要求四、防排烟系统设置的功能作用五、目前已装防排烟系统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六、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主要内容一、防排烟系统在防灾救灾中起的重要作用二、防排烟系统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三、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原理和要求四、防排烟系统设置的功能作用
五、目前已装防排烟系统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六、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2
一、防排烟系统在防灾救灾中起的重要作用二、防排烟系统的规范要求和标准三、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原理和要求四、防排烟系统设置的功能作用五、目前已装防排烟系统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六、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按规范要求在建筑中必须设置的所有防烟 设施组成的系统叫防烟系统。(如图1)示意图
轴流加压风机风量:23000m3/h 全压:5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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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要求在建筑中必须设置的所有排烟 设施组成的系统叫排烟系统。(如图2)示意图
轴流排烟风机风量:23000m3/h 全压:5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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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排烟系统在防灾救灾中起的重要作用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火灾的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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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系统的作用——建筑内一旦发生烟火灾情能有效地把烟气控制
在划定的防烟区域范围内,不让它扩大蔓延到其它
区域,减少建筑内大面积的受害,能减少救人救灾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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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系统的作用——建筑内一旦发生烟火灾情,能迅速启动,及时地 把烟气排出建筑外,使疏散人员、救灾人员不被烟火
所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救人救火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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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设施分为二种形式: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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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设施分为二种形式: 机械排烟设施; 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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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排烟系统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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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 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 审核的结果负责。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二)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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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用消防设计规范和标准 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2001年版)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2006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产品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06 (自2007.3.1起实施)采用欧盟2002标准 材料燃烧性能级别的划分由A级、B1、B2和B3五个级别改为A1、A2、B、C、D、E、F七个级别 考虑了燃烧的热值、火灾发展速率、烟气产生率、烟毒性。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07 《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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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化消防设计 广东总队出台《广东省建设工程性能化消防设计与评估实施规定》
定义:通过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采用被广泛认可或被验证为可靠 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设计方案的消防安全性能进行量化分析评估,从而 确定优化设计方案,并完成性能化消防设计与评估报告及其相关文件的工 作过程。 适用范围: 主要是对于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规定或按现行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实施确有困难,并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 程项目,可以就整座建筑物或建筑物中的某些特殊部位进行性能化消防设 计与评估,一般为大型的车站、机场、地铁、隧道、展览馆、体育场 (馆)、剧院;大型多功能复杂建筑;高火灾荷载场所;大型工业建筑; 地下工程以及其他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以及特定、 特殊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的建筑。同时,《规定》还专门强调“对于国家消 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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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排烟设施的建筑部位:《高规》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 2. 3. 1. 2. 3. 4. 5. 6. 7.
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易燃物较多的房间”;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 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建规》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 道;中庭;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
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 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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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排烟《高规》 适用于低于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
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 不应小于3.0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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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排烟《建规》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自然排烟口设置的其他规定: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