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企业资金的回笼,提高企业资金的运行效率,防止呆滞账款的发生,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部、销售部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的监督;销售部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销售和款项催收等工作;财务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客户信用管理、产品赊销管理、日常管理、事后管理。
第二章 客户信用管理
第五条 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销售部门完成,销售部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档案,由销售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企业管理部备案。销售部门领导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
第六条 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销售人员负责收集,凡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完成并交销售部门汇总建档。
第七条 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办人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八条 销售人员随时掌握有关客户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由销售部门负责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并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实行对客户信用额度定期确定制。由总经理主持成立公司“市场信用评价委员会”, 参加部门有企业管理部、销售部门、财务部等有关单位。市场信用评价委员负责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价。在销售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同时报企业管理部、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使用。
第十条 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公司市场信用评价委员会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予以跟踪调整,如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场信用评价委员会。
第三章 产品赊销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销售人员先填写赊销《请批单》,销售部门领导严格按照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额度签批。若超出信用额和期限赊销的,必须由总经理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三条 各客户单位原则上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各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依据信用额度期限表来决定销售方式,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和齐全,特别是销售价格和付款方式必须明确清楚;销售合同经相关部门评审后,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审核并存档。
第四章 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发货的管理
1、销售部门必须根椐所签订合同、订单或书面传真,在认真核实销售数量、品种、单价和客户单位名称的基础上,开具发货单。
2、仓库保管员凭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发货时必须核实发货单的数量、品种等,在确认无误的基础上发货,并由经办人员在发货单上签字。 第十五条 销售台账的管理
1、建立发货及应收账款信息网络,即销售部门、财务部建立应收账款信息库。
2、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必须分别建立销售台账,掌握所有客户的产品收发及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包括应收账款台账和发出商品台账。
3、财务部门根据客户单位建立应收账款明细卡和发出商品明细卡,发挥核算和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货款的回收管理
1、销售人员对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谁负责。如果发生坏账,个人负有责任者,在10万元以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超过10万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销售人员收到客户单位的现金款,当月必须足额交公司财务部入账,不得坐支和挪作他用。
3、销售人员不得收款不报、截留客户单位货款,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第五章 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的对账管理
1、应收账款发生以后,销售人员必须及时加以催讨,定期做好与客户单位应收款余额的核对工作,每月向客户单位收款时,必须核对清楚与应收单位欠款额和发出商品余额,每三个月取得一次应收款单位的对账回单(必须由客户单位财务部门盖章),未取得对账回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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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报销差旅费。
2、销售人员必须根据自己建立的销售台帐,在与客户进行认真对帐的基础上,及时返回核对的有关数据、传递相关凭证,每月与财务部应收款会计进行核对,以保证财务资料的及时有效性,对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销售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财务部每月编制应收账款明细报表及发出商品明细表,并做好应收款单位账龄分析和预警工作,及时将各类报表报送给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积极配合销售人员做好应收款账的核对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对账资料,发现差错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和调整,做到与业务单位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控制管理
1、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办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2、财务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月月底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仍未回款的,立即上报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报销售主管领导,限期清收。
3、销售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和《应收帐款账龄分析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领导。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应收回款额的5‰(月息)收取销售人员的财务费用。在超过180天时,催收无效,由销售部门主管领导上报总经理批准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对现已发生的呆滞账款,全员参与催要,具体方式如下:
(1)、全额承包债权,按比例收回账款,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具体比例为: 4-5(含5年)年收回70-90%;5年以上的收回40%-60%。若高出比例收回款项者,高出部分提取后,奖励给收款人。
(2)、对直接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收回的款项,不予奖励,但可以减轻责任。
(3)、在回款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另行处理。
(4)、在应收账款追缴中,必要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退回商品的管理
退回商品必须由销售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退回的原因,经销售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回;退回商品都必须填写退回商品处理单,并开具红字发货单和办理仓库入库手续;销售人员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手续交财务部,财务部核消应收款。
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交接工作的管理
1、销售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办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2、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需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交接清单”一式四份,交、接、监三方各存一份、公司档案室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对财务部和销售部门在执行中实施有效的监督。如发现未按本规定执行的,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一次提出警告,二次扣除年终奖的10%,经办人员调离岗位。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经办参与人员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例如业务管理部门不得泄露业务办理过程中掌握的客户信息、销售价格、销售量、销售政策等商业秘密,否则,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企业管理部、销售部门等有关单位结合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制度,确保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下属单位康源公司 、实业公司参照此办法,制订相应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