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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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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提高检察人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最基本途径。今年6月至7月,成都市检察院分别对近年来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21个检察院)公诉、民行检察部门撰写的法律文书开展评查活动。从评查结果看,多数法律文书能够以静态的形式全面反映诉讼的动态过程,客观地表达出案件的焦点和证据的对抗,阐述了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合法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存在质量不高、制作粗糙、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等现象。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文书格式不够规范。公诉、民行检察部门对外叙述性法律文书的首部对于人民检察院名称的表述应在本院名称前标注所在省的名称,而一些法律文书却忽视了这一要求;部分法律文书编号存在问题,如将“检刑诉  号”误为“检公诉  号”;一些法律文书字体、字号、间距与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异,使人阅读起来格外吃力,形式不够完美;有的法律文书在数字、符号等书写上不规范,本应用大写却为小写,或本应用小写却为大写;起诉书中只标明对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而未标注具体的地点;对涉案主体基本情况的叙

写不够准确,有的缺少关键内容,有的则啰唆庞杂。

2.个别文书未反映案件基本概况。法律文书是对整个案件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法律文书,应该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思路。然而,部分法律文书却没有对案件受理时间、案件来源、证据补查等问题进行详尽表述,而这些叙述涉及到对事

实、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法律文书反映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3.存在方言、土语、口语等非规范性语言。一些承办人撰写法律文书时未对当事人的诉辩高度概括,而是直接引用当事人在讯(询)问过程中的一些方言、土语乃至黑话,使法律文书谐而不庄,失去了严肃性。个别法律文书中存在非规范性语言,如直接书写当事人的

绰号、把“连襟”表述为“老挑”、把“妻弟”表述为“舅子”等等。

4.叙事不够简练和清晰,缺乏内在逻辑性。法律文书认定案件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顺序叙述。如故意伤害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到定罪量刑,应先把伤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又如对嫌疑人所犯重罪的叙述要占

主要篇幅,而轻罪应占次要篇幅,不能不分轻重,两者几乎同等叙述。

5.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罗列完整。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其正确性显然要受到质疑。个别法律文书对证据的罗列不是很完整,主要表现为对不是很重要的次要证据没有完全罗列出来,客观上影响了证据之间的衔接和印

证作用。

6.论理部分不够充分,个别文书存在“不讲理”的现象。论理部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也是检察人员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但能使当事人看到检察人员辨法析理的过程,而且能够使当事人达到胜败皆服的息诉效果。但有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在论理部分阐述理由时,要么寥寥几笔,草草收尾;要么虽有阐述,但很不充

分,也不完整,难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7.引用法律条款有不妥之处。法律条款往往是法律文书中最具说服力的依据,在撰写过程中加以引用,可以增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评查中发现,部分检察人员在引用法律条款上存在不妥之处:一是引用法律条款发生错误;二是过多地反复引用同一条款,显得重复、

啰唆;三是引用条款不具体,只引用条文而未具体到项或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检察人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必须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制作优秀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强化检察人员责任。二是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各种基本能力。如检察人员要熟悉法律文书格式,按格式规范制作,同时熟知法律条文、熟悉法理,才能在文书中针对诉讼理由、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把理说深说透,否则,就会使文书内容显得苍白和单薄。另外,检察人员还要具备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敬

业精神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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