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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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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监管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是对煤矿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是和煤矿生产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二节 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成立生产技术管理委员会,矿长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为委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技术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设计人和规程编写者的职责:了解掌握现场情况、施工条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编写,内容齐全,依据充分,符合现场实际,可操作性强。现场条件发生变化、作业方式发生改变的,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对规程内容负主要责任。

(2)施工负责人:对规程的执行全面负责,不执行规程或执行有偏差,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3)生产技术(通防、地测)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规程的系统性。

②内容是否齐全。

③依据是否充分。

④工艺是否合理,包括计算是否合理,理论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 ⑤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要求。 ⑥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全不细、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4)机电技术(综机)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作业程序是否合理。

②依据是否充分。

③是否符合机电设计要求。

④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规定。

⑤内容是否齐全。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签审者负主要责任。

(5)通防部门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是否齐全。

②风量计算是否合理,风机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③瓦检要求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④通风系统是否合理。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

任。

(6)安全监察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全面。

②操作程序的安全可靠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规定。

③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布置。

因以上内容不细、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7)总工程师对规程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审签把关不严造成的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

(8)矿长对有关文件、法规规定必须审签的规程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造成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

(9)其他有关审签人员,在职能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技术工作,树立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技术人员要不断创新,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针对我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为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尽职尽责,多作贡献。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各类施工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 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

第十条 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矿井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编制前,还必须参照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安监人员和老工人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十三条 矿研究决定的工程项目或计划内的工程,允许编写规程措施;例外工程必须先预算,经审批后再编写施工方案及措施。

第四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

第十四条 各类矿井设计的编制范围及要求,《煤矿作业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掘进施工所需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

(1)所有的掘进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前,除必须以已批准的矿井单项工程设计、矿井延深采区开拓工程设计、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等其他专项工程设计作为依据外,斜井(包括为水平服务的暗斜井)、平硐、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大型机电硐室,以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巷工程,还必须先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设计、报上级部门(矿业集团)批准后,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

(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①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风道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硐室- ②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专用回风道。

③采区回采工作面的轨道巷(同一回采工作面的其他巷道可以汇编在其中一个作业规程内)。

④总长度超过200m的水仓泵房。

(3)下列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措施,不编制作业规程:

①长度100m以下的顺槽。

②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的小区域运输巷、联络巷、风道及其他巷道。

(4)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措施:

①巷道开门口。

②巷道采用不设支护施工。

③在受地表水、承压水、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 ④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域掘进巷道。

⑤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掘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①需修改作业规程中有关内容时。

②掘进过程遇落差大于1.0m的断层或较大的破碎带。

③掘进迎头出现较大落棚。

④需要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以及改变迎头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

⑤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

⑥掘进巷道过老空区,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或下部巷道。 ⑦在倾角大于25°的巷道使用耙装机。

(6)采用钻爆法施工的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并填写专门的贯通巷道预透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预透位置、站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及控制预透地点顶板的安全措施,还要将预透地点在现场用色彩醒目的字样标明),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一式五份分别报安全科、生产技术(技术、地测)科、通防工区、调度室或其他区队。

(7)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

(8)掘进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不要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①掘进巷道临时铁路的铺设。

②掘进迎头耙装机的运输和移设。

③掘进施工支护材料的运送。

④掘进施工范围内的巷道正常维护。

⑤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试验。

⑥煤巷顶板离层仪的安设与监测。

第十六条 采煤范围内所需进行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

①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采煤。

②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1的煤层。

③矿井提高开采上限。

④综采工作面装备形式进行改变的首采面装备选型。

(2)每个正规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单独编制作业规程。

(3)有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措施。

①采煤工作面支架、设备的安装或撤出。

②采煤工作面开面后初次放顶。

③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④开采三角煤柱、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

(4)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①需修改作业规程有关内容。

②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能继续回采,需撤出,另掘切眼搬面。 ③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欲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空硐、过煤柱、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伤顶开采。 ④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

⑤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

⑥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

⑦工作面调面。

⑧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

⑨带采煤作业规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

⑩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

⑩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化时。

⑩工作面因地质条件影响,需将工作面切割成几个小面回采或改变推进方向。

(5)采煤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以分别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

①工作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输机、管路。

②工作面搬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调度绞车。

③转运工作面支架、支柱、顶梁和其他支护材料、大型机电设备等。 ③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

⑤工作面增加或抽减支架。

第十七条 巷道维修与回撤时所需编制的措施范围: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

①进行扩帮、松顶、落底量断面超过1m2,长度超过1Om的巷道扩修。 ②巷道交岔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

③处理落棚。

④回撤巷道。

⑤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

改架棚支护、砌筑水沟等)。

(3)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密棚或换棚,10m以内的小扩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第十八条 在“一通三防”方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措施:

①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

②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

③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设计中)。

④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

⑤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

⑥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

⑦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施工。

⑧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①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

②矿井进行反风演习。

③新开拓水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系统。

④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

⑤独头工作面通风(可以编制在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

⑥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

⑦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限,温度、风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⑧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

⑨排出上、下积水,在排出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可能。

⑩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

⑨处理煤层自燃征兆或出现煤层自燃情况,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消火区。-

⑩在已注消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

⑩在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

⑩在安设绞车的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

⑩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和调整风叶角度。

⑩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

⑥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

⑩通风机房附近20m内采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⑩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

⑩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帮松顶的风门、密闭、测风站。

⑨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②井下照相或录像。

◎进风巷道受粉尘、灰土、有害气体和高温侵入。

①回采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2°,采用下行通风。

⑤采煤工作面采用二次串联通风或残采面与正规面串联通风。

(2)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

①砌筑不需开壁、松顶的风门和密闭。

②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出。

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

④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撤除。

⑤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办法、检查时间、检查线路的规定。 ⑥局部通风机、抽排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出。 ⑦采煤工作面采用煤层注水防尘。

第十九条 在火药管理和装药、爆破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安全措施:

(1)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

①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

②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

③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

④低瓦斯矿井采用反向起爆。

⑤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爆破。

⑥采用爆破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

(3)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风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

习并严格执行:

①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取和管理。 ②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药、爆破。

③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提升、运输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措施:

(1)下列情况编制单项安全措施:

①立井、斜井、矸石山及井下使用滚筒直径1.2m以上绞车提升。 ②斜巷、平巷采用专用人车或矿车运送人员。

③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和防跑车安全设施的设置。 ④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

(2)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

①55kW及以下小绞车的运送、安全、使用和维修。

②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

③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采区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 ④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⑤下井材料和设备的运送

⑥。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

第二十一条 在机电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安全措施:

①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②主要通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③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④矿井主变压器安装、改造或更换。

⑤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

⑥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⑦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⑧锅炉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⑨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⑩其他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

①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②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③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

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

⑤洗煤场设备的安装。

⑥井口房、木场及井下的每次烧焊(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 ⑦带电搬迁设备。

(3)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在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

①提升绞车、通风机、压风机、水泵、电机车的一般检修。

②电器设备(包括电机、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 ③200mm以下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④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

⑤矿用变压器的安装。

⑥电器试验及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

(4)发生以下事故时,可以由现场的矿队领导、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人共同研究制订应急安全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措施施工。但现场有领导人员时,领导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

①矿井突然停电,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发现地面倒杆、断线、电缆头爆炸、电缆击穿、高压接地等需立即抢救处理的事故时。

②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

③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

④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发生水淹事故。

⑤发生其他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时。

第二十二条 在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

(1)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下列情况都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

①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

②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

③在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附近进行采掘工作。 ④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

⑤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

⑥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

⑦注浆堵水工程。

⑧水文勘察工程。

⑨疏水降压工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

⑩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

⑨井下探水区中三线(积水线、警戒线、深水线)位置的确定和探放水施工。

(3)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①探查煤层地质钻孔的施工。

②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孔的施工。

③封堵出水钻孔。

(4)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先编制地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矿井每年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计划中对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以及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的避灾路线和抢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矿井每年都必须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五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设计编制前,必须下达《设计委托编制任务书》(简称《委托书》)。该矿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三下”采煤开采设计、开采有突水可能的煤层的防治水措施、中长期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推广措施必须向各业务负责人下达《委托书》。原则上采掘及防治水设计、措施,由矿技术科负责编制,规程措施由施工区队编制,机

电、巷修、通防方面的设计、规程、措施由分口科(队)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五条 各类设计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主要参照原煤炭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若干规定》中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前,矿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调度、生产、安全、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勘察现场,认真分析现场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采掘办法、顶板管理、支护方式、通风、防尘、供电等主要方式、方法和主要技术安全措施,各部门技术人员按规程编制内容各自负责编写(包括图纸)。由工区技术人员集中装订成册,并上报审批。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施工设计等,必须参照作业规程的内容进行编制。其他施工措施按其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特殊安全要求。所有编制人员都必须在规程、措施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字迹清楚,文字简练通顺,图、表、文相符,计算依据充分,选取参数合理,技术先进,切合实际,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级有关规定。附图要有标准图签并签字齐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装订整齐、书写整洁。 第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4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先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查。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3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1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报批。一般性措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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