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本《目录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