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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书[适用质权人]2008-06-23 21:13股权质押合同书[适用质权人]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 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2) 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1.A公司合法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 %的股份;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 公司(下简称“D公司”) %的股权;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 %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出质人:指A公司;质权人:指B公司;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 %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 %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3.如果按上述第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
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1.出质人是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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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
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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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A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
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
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
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
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
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
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
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
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
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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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
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
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
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
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
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股权质押协议书
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____于____签署。
鉴于以下所述:
1、____(以下称"____")与____(以下称____")业已于____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____将其持有之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____")____%的股权转让予____,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元整(小写:¥____元),由____分期向____支付上述股权
转让价款。
3、____拟以其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所持有的____%的股权质押予____,为____与____于____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条款约定之人民币____元整(小写:¥____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基于以上鉴于条款所述,签约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议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签约各方
甲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住所:____
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股权质押协议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9 浏览: 14 进入法律咨询
股权质押协议书
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2004年11月23日于中国北京市签署。
鉴于以下所述:
1、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港陆钢铁")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健特生物")业已于2004年11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港陆钢铁将其持有之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以下
称"港陆焦化")75%的股权转让予健特生物,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亿贰仟玖佰
玖拾万元整(小写:¥229,900,000元),由健特生物分期向港陆钢铁支付上述股权
转让价款。
3、港陆钢铁拟以其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质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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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特生物,为港陆钢铁与健特生物于2004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条款
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
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基于以上鉴于条款所述,签约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特议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签约各方
甲方: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青 董事长
住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太平角六路12号
乙方: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振增 董事长
住所:中国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穆家庄村南
第二条 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
2、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上述港陆焦化75%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
第三条 关于股权质押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
乙双方于2004年11月23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
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
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港陆焦化75%
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港陆焦化75%的股权中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港陆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
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
东权利的行使,保证港陆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
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港陆焦化的章程、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
整(小写:¥11
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港陆钢铁因违反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因
上述义务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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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第五条 质押权实现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万
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置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
2、处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条 质押权终止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
1、若乙方业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
万元整(小写:¥115,000,000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本协议项下质押
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并办理
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
押撤销登记。
3、若主合同约定之主合同生效条款业已全部满足,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
方应在办理主合同约定之港陆焦化75%的股权过户手续之前1个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
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签字人均已获得必要的全部授权,并且本协
议签字时已经获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文、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批准或授权)。本协议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本协议未获得批准
或者授权而主张本协议无效。
2、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
同、协议和法律文本;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的签署未获得必要的权力和违反其作为当
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为由,而主张本协议无效或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履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及保证条
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上述本协
议之交易标的额之10%的违约金;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2、尽管本协议将于本协议约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但本协议双方确认和同意,在本
协议签订后,如果由于任何一方毁约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生效前应当履行的任何义
务,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本协议无法履行所产生的全部
损失。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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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
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法律的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中国上海市之人
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
续履行。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
定外,必须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并经签约各方履行必要的签字盖章程
序。
第十一条 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生效,亦为本协议项下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
2、本协议已有规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执行。本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
另行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项下"之日"包含行为日当日,本协议项下约定期间应自行为日当日开始
计算。
5、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首页端首及末页末端所书地点、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
守。
6、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八份。
(此页下无正文)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协议书》
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陈青
乙方(盖章):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杜振增
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2004年11月23日于中国北京市签署。
股权质押协议
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国 市签署。
鉴于以下所述:
1、 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 钢
铁")与 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生物")业已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钢铁将其持有之 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称" 焦化") %的股权转让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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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由 生物分期向 钢铁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
3、 钢铁拟以其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之前所持有的 焦化 %的股权质押予 生物,为 钢铁与 生物于 年 月 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条款约定之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基于以上鉴于条款所述,签约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议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签约各方
甲方: 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第二条 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 焦化 %的股权。
2、乙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上述 焦化 %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
第三条 关于股权质押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 焦化 %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 焦化 %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 焦化 %的股权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 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东权利的行使,保证 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 焦化
的章程、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钢铁因违反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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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因
上述义务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质押权实现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
1、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置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
2、处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条 质押权终止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
1、若乙方业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上述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并办理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3、若主合同约定之主合同生效条款业已全部满足,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在办理主合同约定之 焦化 %的股权过户手续之前1个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签字人均已获得必要的全部授权,并且本协议签字时已经获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或授权)。本协议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本协议未获得批准或者授权而主张本协议无效。
2、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的签署未获得必要的权力和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为由,而主张本协议无效或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损失,并
向守约方支付上述本协议之交易标的额之10%的违约金;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2、尽管本协议将于本协议约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但本协议双方确认和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由于任何一方毁约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生效前应当履行的任何义务,致使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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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行,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本协议无法履行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的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中国上海市之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