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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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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学院临床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

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重新修订本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其定义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

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

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

六、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

全意识。

七、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班后及节假日值班人

员不得擅离岗位。

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发药、注射、静滴、抽血、

输血或血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禁止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十、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须保证24小时在岗。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

紧张有序,组织严密,上下级各负其责。在场人员不讲与抢救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医务人员务必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完成抢救病历记录,并附加补记说明。定期做好急诊科、各科室抢救病房、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维护。

十一、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

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门诊患者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必须留观。

十二、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实事求是,不夸大疗效,

严格执行医院知情同意管理制度,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重大有创检查、治疗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教科介入,必要时向业务院长汇报,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十三、严禁在病区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病房等做手术(除诊断

性穿刺外)。

十四、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凡重大、疑难、新开展

及特殊病例的手术(截肢、重要脏器切除、脏器移植等)须上报

医教科。

十五、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

十六、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及签

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

十七、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

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置

十八、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

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并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人员不随意解释。

十九、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听取上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

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问题妥善解决在科内。

二十、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在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

长上报医院主管部门(医教科、护理部等)。

二十一、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院主管或相关部门投诉时,首次接待

人员应进行投诉登记管理,内容包括: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姓名,随后,责成当事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解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二十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

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教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报告。同时,科室应迅

速组织积极抢救,做好各种记录:

(一)在进行麻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

各种途径用药时,患者突然发生医疗意外的。

(二)手术切错部位、发错药病人已服用、输错血或出现严重输血反

应、疑似药物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

(三)急诊危重患者进行抢救无果患者死亡,家属即刻提出异议的。

(四)患者住院或门诊就医期间,发生非医疗意外(摔伤、自杀、死

亡等)。

二十三、医疗纠纷/事故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患方、当事科室和医教

科三方当场封存病历(可以用复印件)、疑似血液、药品、注射液等,封存物派专人保管。

二十四、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

文书;严禁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

二十五、在科主任和医教科同意下,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

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二十六、无法判断死因或其家属对死亡诊断有争议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事故,科室和医院均有权要求尸检。科室或医教科应及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当事医生应客观书写病程记录,并由患者家属或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

二十七、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

极配合医院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争议处置。

二十八、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后,应迅速调查,同时告

知患者或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事故的途径。

(一)医患双方协商途径。

(二)医患双方或单方要求医学会医学鉴定途径。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途径。

二十九、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

(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

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

(二)初步认定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过失、缺陷、

不足等。经医教科或医教科组织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条例,决定酌情给患者或其亲属赔偿。

(三)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进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途径。

三十、患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医教

科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工作。

三十一、当医疗纠纷/事故经医学会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定为事故

或判决应负过错责任承担经济赔偿时,医教科及时汇报主管院长,最终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罚

三十二、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等级、情节轻重,

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经济处罚。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负有连带责任,承担部分经济赔偿。

三十三、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由主管

部门联同人事科等部门商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十四、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教训、改进措施及承担责任划

分和经济处罚比例等,由医教科、主管院长、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

三十五、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委员会参加仲裁评估分析会,组成

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结论。报告院长办公会决定。

(一)完全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15%,科主任或护士长1-2%。科

室承担60%。

(二)主要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10%,科主任或护士长0.5-1%。

科室承担50%。

(三)次要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5%。科室承担40%。

(四)轻微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3%。科室承担40%。

(五)无责任的经济赔偿。科室承担40%。

(六)个人承担的费用最高限额为每起5000元,科室承担的费用最

高限额为每起50000元。

(七)医务人员擅自外出会诊、出诊,造成医疗事故的,按非法行医

论处,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外,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及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医院在特定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患者的补偿,科室与

个不受纪律处分,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负担。

(九)对玩忽职守以责任为主的严重医疗事故,经济处罚当事人

30%-50%,并按第三十三条追加行政处理。

(十)对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导致恶性医

疗事故争议或因医疗缺陷给医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医疗事故争议并导致民事赔偿的责任人,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委员会研究,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对责任人以降级、降职、职称缓晋、通报批评,并从重处理; (十一)对积极配合使医疗事故争议得到妥善处理或无明显违规事实

的责任人,经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委员会研究,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十六、医院主管部门应将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书面告知科室及当

事人,科主任组织科室讨论后上报改进措施。处理意见通报全院。

三十七、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由科主任

和带教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由科室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三十八、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争议调查时,当事人/科室不得以任何借

口懈怠、推诿、逃避及不配合。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三十九、医疗纠纷/事故如涉及服务态度恶劣、生、冷、硬、推等,

追加当事人行政处分及2%经济处罚。

四十、聘用人员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按本《办法》执行。

四十一、建立医疗安全基金,用于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一般性支出。

临床科室的医疗安全基金,由各科室每月奖金的10%构成,该项基金由医院专项管理。全年未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年终全额返回,并给予科室、科主任一定的奖励。

四十二、严禁医务人员间挑拨离间,激化矛盾。严禁医务人员怂恿患

者及其家属上告。一经查实,处1000-10000元罚金。

四十三、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

XX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一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附二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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