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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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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必须要告知的有关规定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

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 在社区矫正期间由黄陂区六指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主要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对象还必须遵守第(四)项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

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出;

6、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必须要告知的有关规定内容。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所应履行的手续及必须参加的活动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矫正办(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初次谈话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服从社区矫正办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接受集中思想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集中学习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定期作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1)“严管级”矫正对象: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撰写2篇学习心得体会;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2)“普管级”矫正对象: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每半月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撰写1篇学习心得体会;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打工。

(3)“宽管级”矫正对象: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一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打工。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向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会见。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主要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

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的奖惩规定

1、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

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五、 司法所规定每月的 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往后顺延)为集中学习和报到时间,

要准时参加,确实因事不能到,要提前请假,另约报到时间,一年内请假累计不能超过三次。

社区矫正工作者(签名): 联系电话: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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