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必须要告知的有关规定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
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 在社区矫正期间由黄陂区六指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主要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对象还必须遵守第(四)项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
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出;
6、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必须要告知的有关规定内容。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所应履行的手续及必须参加的活动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矫正办(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初次谈话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服从社区矫正办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接受集中思想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集中学习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定期作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1)“严管级”矫正对象: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撰写2篇学习心得体会;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2)“普管级”矫正对象: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每半月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撰写1篇学习心得体会;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打工。
(3)“宽管级”矫正对象: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一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打工。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向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会见。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主要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
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的奖惩规定
1、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
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五、 司法所规定每月的 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往后顺延)为集中学习和报到时间,
要准时参加,确实因事不能到,要提前请假,另约报到时间,一年内请假累计不能超过三次。
社区矫正工作者(签名): 联系电话: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