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一、办文:
1、送政法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传真)统一由办公室文书签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来文目的,公文分为办件和阅件,需政法委办理的来文,作为办件送有关领导及科室处理,不需要处理答复的,作为阅件,进行传阅。属不符合行文规定或者不应由本委处理的文件,注明不予处理的原因,退还来文单位。
2、政法委阅件送达各相关领导、科室负责人传阅时,1个工作日内必须送回办公室,本委办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送回办公室归档,由办公室负责阅件和办件登记、保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留阅有关文件时,要向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或复印,个人不得截留存放文件。
3、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做好文件收发、借用、阅办等登记工作,防止文件遗失。
二、发文程序:
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经办人拟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送有关领导签发(需会签的送有关领导会签)——文书编发登记文号——文印——拟稿人核对——复印——校对——盖印——分发——归档——立卷。
草拟、核稿和签发公文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公文打印要忠于原稿,不得随意改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校对工作,发现问题应经领导同意进行修改。
三、文件的审核、签发
1、文件的审核。以政法委名义行文的文件,在送领导签发前,应交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应对文稿的行文方式及文字格式等内容,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阅、修改。不符合行文原则的,由办公室退回主办科室重新拟稿,文稿内容涉及有关科室或部门,需要核稿的,应交有关科室核稿。
2、文件的签发。经审核后的文稿,由分管领导签发。上行文及重大工作事项行文,由分管领导会签,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