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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讲法材料(行政监察法)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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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讲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xxxx

(2014年9月)

各位领导:

下面我把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修正内容给各位作简要解读学习。

原《行政监察法》共7章48条,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共7章51条,分别为:总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修改8条,新增3条。

一、《行政监察法》修订背景和适用对象

㈠ 修订背景

《行政监察法》实施10年后,为适应形势变化,2006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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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适用对象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及职责

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4、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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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6、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三、监察权限与监察方法

㈠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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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㈢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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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四、监察程序:

㈠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㈡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㈢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㈣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法律责任

㈠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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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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