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行政程序
17.1 复习笔记
一、行政程序概述
1.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行为方式、步骤构成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时限、顺序构成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
(2)行政程序的特征
①法定性,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②多样性,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行政机关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各自调整不同的行政行为的格局。
③分散性,指存在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程序的分类
(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划分标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质影响。
①主要程序,指行政机关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主要程序的欠缺,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②次要程序,指行政机关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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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2)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划分标准:行政机关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①强制性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的程序。
②任意性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余地,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划分标准:其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
①内部程序,指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②外部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
划分标准:其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
②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是为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
3.行政程序的价值
包括:(1)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行使;(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3)提高行政效率;(4)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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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公开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这里的“依据”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①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②如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3)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4)行政决定公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时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2.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程序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程序公正、公平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同时为行政机关设置相应的行政程序义务,以确保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在行政程序立法时得以体现。
(2)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3)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
(4)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5)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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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原则
(1)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参与原则赋予相对人的权利
①获得通知权,指行政相对人在符合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定条件下,有要求行政主体通知其何时、以何种方式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
②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向行政机关作陈述的权利。
③抗辩权,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指控,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向行政机关提出反驳,旨在法律上消灭或者减轻行政机关对其提出的不利指控的权利。
④申请权,是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申请权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分解为:a.听证申请权;b.回避申请权;c.卷宗阅览申请权;d.复议申请权。
4.效率原则
(1)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原则要求:①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2)制度体现
①时效制度。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②代理制度。代理发生的前提是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可替代性,否则,代理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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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停止执行制度。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或诉讼后,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被质疑的行政行为必须执行。
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接替的一种法律制度。
(1)确立行政回避制度的理由
①“偏见”。在法律上,这种个人的“偏于一方面的见解”形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了解全部案情之前,或者其因民族、种族、性别等非人为因素而对某些事情产生看法而形成。
②利害关系,指案件处理的结果影响到负责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金钱、名誉、友情、亲情等的增加或减损。
(2)行政回避的范围
包括:①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②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③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④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⑤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⑥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⑦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
(3)行政回避的程序
①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本机关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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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主动提出要求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本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其程序如下:
a.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可以在对案件作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回避请求。
b.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c.决定。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
②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其程序如下:a.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b.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审查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c.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4)行政回避的限制
①回避不能解除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②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
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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