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致癌性
Safety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precautionary labeling and precautionary statements of chemicals-Carcinogenicity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GHS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尚为、冯智颉、于艳军、王薇、胡必明。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实施;自2008年12月31日起在流通领域实施,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致癌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致癌性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判定流程和指导、类别和警示标签、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及警示性说明的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致癌性按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的危险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3 术语和定义
致癌性 carcinogenicity
能诱发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病率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的混合物。在操作良好的动物实验研究中,诱发良性或恶性肿瘤的物质通常可认为或可疑为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切证据表明形成肿瘤的机制与人类无关。
具有致癌危害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是以该物质的固有性质为基础的,而不提供使用化学物质中发生人类癌症的危险度。
4 分类
4.1 物质的分类
4.1.1 对于致癌性的分类目的而言,化学物质根据是证据力度和其他的参考因素被分成两个类别。在某些情况下,特定的分类方法被认为是正确的,见表1。
表1 致癌物的危害类别
4.1.2 分类为致癌物是根据来自可靠的、可接受的试验方法得出的证据进行,并试图用于具有产生这种有毒作用的内在活性的化学物质。评估应根据全部现有数据、专家评论发表的研究和有关机构认可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