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PT讲座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总括: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并重点掌握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 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或多选题):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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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 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 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国家主权”和“经济主权”的概念】P80,国家主 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 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 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 和文化主权等等。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 除国际法规定的例外,都享有管辖排他权,这已是现代国 际社会的共识和常识,为举世所公认、所周知。 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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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有下列具体经济主权: A.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外 来干涉; B.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处置本国的一切自然资源; C.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 动; D.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以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参与世界性经 济事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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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 障。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 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 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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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经济主权原则(论述题) 答题要点: 1、经济主权概念的提出以及演进过程。发展中国家要求享 有包括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 演进过程:P85 (1)1952年1月,联大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 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 (2)195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 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 权联系起来; (3)196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 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主权的基本原则 (4)1974年,联大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及《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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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主权原则的基
本内容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如下:(亦可作简 答题)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 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 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的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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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 P95 新争议涉及当代国际经济交往、国际经济关系许多层面, 而近十年则集中、典型体现在如何对待世贸组织问题。 1、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成立世贸组织的必要前提或必经程序是缔结多边国际条约, 即由各主权国家和若干单独关税区在平等、自愿、互惠、 互利基础上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意志,达成共识,签 定“一揽子”多边国际条约,制订对缔约各方都有法律约 束力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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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主权国家来说,参加缔约,是为了获得某些经济利益, 而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平衡原则,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 又必须承担相应义务,接受某些约束,就意味着各缔约国都 同意对自己原先享有的经济主权权力或权利加以一定范围和 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但由于各国国情和利害得失不一,甚 至互相矛盾,因此在谈判磋商中,要求在何种范围、何种程 度上限制他国的经济主权,愿意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序上限 制本国的经济主权,就成为争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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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号称经济联合国,参加谈判多达125个成员方,各 方国情不一,要求不同,所涉国际经贸问题空前广泛,要协 调一致、达成共识,障碍重重。不过,耗时八年的乌拉圭回 合谈判各方外交家讨价还价,尽管形式多样,却始终围绕着 一个核心:在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上,进行着限制与反限制的 争斗、妥协和合作。而乌拉圭回合终于取得缔约成果、世贸 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余年来,新一轮大争斗核心依然 是各国在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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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P97 (1)主权观念已经“过时”应予“废弃”论。1989年间, 美国的国际公法教授路易斯.汉金在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发表系 列演讲,针对国际公法上的若干重大问题,回顾和重新审议 传统观念,论证当代的最新发展,他认为:“主权”一词到 处充斥泛滥,根源在于被人们曲解了;并扬言“主权”是个 有害的字眼,不仅因为它效劳于各种可怕的国
家神话,而且 在国际关系中甚至在国际公法中往往成为一种时髦用语,取 代了深思熟虑和谨慎行事。因此他强调:对于国际关系特别 是国际公法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肯定是没有必要的, 最好避免使用;他甚至鼓吹:我们应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 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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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仅仅时隔年余,美国国内就“爆发”了一场有关美国 可否放弃自己的“主权”的大辩论。许多美国学者和政客, 纷纷强调美国切不可轻易全盘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 法律体制,特别是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免美国自己的经 济决策主权受到削弱、侵害、毁损或剥夺。于是许多学者又 郑重其事地对“主权”进行新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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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主权”(既得霸权)绝不许削弱论。美国政 府外贸国策的主要顾问之一的约翰.杰克逊两次出席公听会, 发表“证词”。他反复强调:1994年美国的这场“主权” 大辩论,实质和关键在于权力分配问题:即决策权力如何 在国际机构与美国政府间恰如其分地分配问题。在这场 “主权”大辩论中,杰克逊曾于1994年3月23日以美国对 外贸易代表公署总顾问身份出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公听会 发表“证词”。除缕述WTO体制的来龙去脉外,还针对 美国国内有关“接受WTO体制会损害美国主权”的反对 派见解,作了解释和澄清。杰克逊证实了以下“美国信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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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逊证实了以下“美国信念”: A、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 护本国利益的美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位。 B、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国际行为规 范和行为准则,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都必须体 现美国“主权”的主要机构—美国国会加以审议、批准和立 法,才能转变成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 实施。 C、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行动来“维护”本 国的重大利益,它就“有权”自由行动,即“有权”不受国 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违背自己依据国际 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自行其事,我行我素。这种权力就 是美国的“主权”,就是美国在任何国际“权力分配”过程 中始终留在自己手中的美国“主权”! 杰克逊所论证的这种美国“主权”信念在当时WTO赞成派中 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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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事不过三”原则或“美国败诉不过三”立法。作为 WTO“赞成派”和WTO“反对派”之间的妥协,也作为总统 克林顿(民主党)与参议院多数派首领多尔(共和党)间 达成的交易,由后者出面在投票前提议通过专门立法,建 立一个
法定的专门“委员会”,由五名美国联邦法官组成 专门负责审查日后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不利于美国 的各种专家小组报告书,评估和判断它们是否违反了四项 特定标准,即: A、是否逾越了授权范围或审理范围; B、是否既不增加美国承担的WTO条约义务,也不减少美 国享有的WTO条约权利; C、办事处断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专横武断或失职不端 行为; D、是否违反了应有的审查标准,包括针对反倾销问题设 定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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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式主权“废弃”论与美国“主权”强化论的“矛盾” 与“统一”。美国单边主义的初胜与WTO多边主义的初败。 汉金教授和杰克逊教授的主权观貌似相反实则相成。他们对 “主权”的看法确实矛盾:汉金的“废弃论”,乃是针对弱 小民族主权的进攻之矛,用以攻破弱小民族的主权藩篱和屏 障,获取新的霸权权益,多多益善;而杰克逊的“保护论” 则是掩盖美国“主权”即既得霸权的护卫之“盾”,不许既 得霸权受损分毫!功能不同,各有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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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美国的“301条款” P105 ★“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主义立法,是美国贸易代 表频频挥舞的一根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狼牙 棒”,它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经济霸 权。它原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301条,其后几经 修订扩充了内容,共计十条,习惯上仍统称美国贸易法 “301条款”,文字冗长,其核心内容是: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 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者虽未违反有关协 定,但确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 “不合理”,以致损害和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 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 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盛,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 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 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 关经济部门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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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在于 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 裁”、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其 国内市场。鉴于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绝大多数GATT成员 决心通过改革强化GATT原有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 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首要结论:“301条款”不许改 变。在美国代表签署《WTO协定》、并提交国会审议批准过 程中,美国国会议院们坚持:决不允
许改变“301条款”,决 不能改变该条款授权的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谈判地位和行政 职能。结果是“除了在程序上稍作微小修订之外,301条款仍 然纹丝未动”。可见,美国所珍惜和呵护的是极力扩张了的 “主权”,是披着“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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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一: ★“301条款”争端案。1995年1月《WTO协定》正式生 效以来,美国就是按其在“主权大辩论”中的上述结论行事 的:既参加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享受其他成员国给予美 国的各种优惠和权利;又继续推行美国的系列单边主义政策 和法律,享受其自私自利、损人肥己的特权。实践证明:美 国这种做法确实达到它“左右逢源”的预期目的。典型之一, 就是1995年的“美-日汽车市场争端案”。 在另一个场合,美国的上述“左右逢源”的盘算却引发了 相当激烈的“商战”和论战,使美国一度成为众矢之的。典 型之一就是1996年至2000年的“美-欧香蕉贸易争端案”和 由此导致的“美-欧301条款争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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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 端案。2002年3月初,美国又挑起“美-欧201条款争端案” ★“201条款”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201条,其 后几经修订扩充为4条,但习惯上仍统称美国贸易法“201条 款”,文字也相当冗长,其核心内容: 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 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 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 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 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展开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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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 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上述三大回合交锋的共同特点和 发展轨迹即: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7、美国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 迪:(多选)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利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 险; (4)警惕理论陷阱,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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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二战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兴发展中国 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 者的轻视、侵害和践踏。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 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 的平等,难以
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 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 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上、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 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观念加以更新、 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