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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1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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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2适用范围

。 3 编制依据

3.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2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HSE-01,2016。 3.3 《承包商HSE管理办法》,HSE-01-10,2016。 4 释义 4.1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公司维修车间)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4.1.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具体为以下区域:

a) 罐区防火堤内;

b) 输油泵房及周围15米以内区域;

c) 原油(燃料油)管道及周围15米以内区域; d)污油池、污油井、污油管道及周围15米以内区域。 4.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具体为以下区域: a) 罐区防火堤外且不在4.1.1所规定的b)、c)、d)范围内; b) 化验室;

c) 泡沫间、消防泵房、各辅助用房;

d) 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合格的,并且已经采取可靠手段与其他具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系统隔绝的储罐、管线等交接前明火试验和动火

作业。

4.1.3 二级动火作业

4.1.3.1 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3.2消防站、门卫室(公司大门)、生产管理中心的检维修动火作业。 5 职责分工 5.1 部门职责

5.1.1 公司QHSE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1.2 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5.1.3 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1.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负责填写《作业安全分析表》(见附件1)、《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3)。 5.2 各岗位职责 5.2.1 作业负责人

5.2.1.1 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负责。 5.2.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制定动火安全措施并落实,向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和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5.2.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保作业场所工完料尽场地清。 5.2.2动火人

5.2.2.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5.2.2.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落实动火安全防范措施。

5.2.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熟悉周边环境。

5.2.2.4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5.2.2.5 应把《动火安全作业证》放现场保管。 5.2.3 动火监护人

5.2.3.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2.3.2 应参加由QHSE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QHSE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5.2.3.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动火所辖部门业务主管/工程师和班长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5.2.3.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2.3.5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2.3.6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2.3.7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动火作业有关人员熄灭火源、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4 动火部位负责人

5.2.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2.4.2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2.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

业。

5.2.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部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2.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2.6.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2.6.2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管理要求

6.1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部门业务主管/工程师组织生产工艺主管/工程师、调度、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所在部门业务主管/工程师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业务主管/工程师负责填写《作业安全分析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动火安全作业证》。

6.1.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1.3 作业前,生产运营部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1.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1.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1.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1.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1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公司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12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13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14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2动火检测及合格标准

6.2.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爆炸气体检测,动火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应按照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操作,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6.2.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

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检测;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检测,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2.3 检测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检测。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进行连续检测。 6.2.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按要求定期进行标定合格。 6.2.5 动火检测合格判定

6.2.5.1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2.5.2 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6.2.5.3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6.2.5.4 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6.2.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6.3.1.1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部门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部门的业务主管/工程师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部门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部门业务主管/工程师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6.3.1.2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部门经理(副经理)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6.3.1.3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公司生产运营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3.1.4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部门业务主管/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6.3.1.5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及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6.3.1.6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动火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6.3.1.7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

6.3.1.8《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3.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3.2.1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业务主管/工程师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部门经理(副经理)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签发后,方可动火。 6.3.2.2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业务主管/工程师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部门经理(副经理)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公司QHSE部门经理签发后,方可动火。

6.3.2.3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涉及生产、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批准。 6.3.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3.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6.3.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 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6.3.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3.3.4《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中控室。 6.3.3.5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QHSE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7附则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解释。

【正文结束】

附件1:作业安全分析(JSA)表 附件2: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附件3:动火安全作业证

作业安全分析(JSA)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业所负责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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