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顾问单位(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 法律顾问(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依法治村(居),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加快建设法治幸福萝岗,根据区政府《关于萝岗区建立基层组织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主导、择优选聘等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法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公益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特订立本合同,共同承诺遵守如下协议:
1.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1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工作,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1.2甲方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支持。
1.3甲方组织安排法律顾问办理本基层组织的法律事务时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1.4综合、研究和处理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1.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的服务范围
2.1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日常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政策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为其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重大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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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2参与甲方辖内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甲方的社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服务。
2.3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受萝岗区司法局及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甲方辖内涉法涉诉的维稳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
2.4协助甲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涉法涉诉纠纷,为其提供法律专业指导意见。
2.5配合甲方做好辖内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突发群体性、敏感性事件开展法律疏导。
2.6依法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所涉重大法律事项开展调查、论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谈判、签约活动。
2.7为甲方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征地拆迁、股份分红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8依法接受甲方及其社区群众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仲裁、调解、调查等法律事项。
2.9经双方友好协商,受甲方委托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2.10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公益法律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及其辖内群众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非日常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投资、融资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3.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3.1乙方应当保证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作为甲方日常法律顾问工作的负责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法律顾问团队的组成成员,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2乙方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办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受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交接文件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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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乙方保证在履行其义务时依法依规为甲方提供优良、高效的服务,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及其群众的合法权益。
3.4乙方及其律师应依法依规防止律师冲突,如遇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因甲方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导致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3.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3.7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为有利于总体工作的完成聘用其他专业顾问。
4.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1甲方及其辖区群众委托乙方处理2.10项中的专项法律事务时,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4.2甲方应当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办公场所外悬挂法律服务站标识牌,在辖内做好宣传工作,尽量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4.3乙方指派的律师应掌握并熟悉农村征地拆迁、土地承发包等涉及农村重大法律事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并有权拒绝甲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他人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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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并对其接触、了解到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4.5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进,并向萝岗区司法局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顾问费用
5.1法律顾问费用暂时按照区政府《关于萝岗区建立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广州市委、市政府正式通过《广州市关于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后,按照区政府下发的新文件执行,须由萝岗区司法局统一支付的部分由区司法局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顾问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2非常年公益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乙方应参照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给予甲方优惠。
6.工作费用
6.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司法、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必要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3)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7.其他事项
7.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约。
7.2本协议书所作安排,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全面履行,不得违反。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请萝岗区司法局进行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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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并报萝岗区司法局。
7.4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交一份给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备案。
7.5本合同是在萝岗区司法局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公益法律服务合同,相关的律师工作受萝岗区司法局监督、管理和指导,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主动、及时向萝岗区司法局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村(居)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完善发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二○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