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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1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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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经2012年4月24日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村实际,现就XX街道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深化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非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相分开,社会成员和经济成员身份相分开,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分配制度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二、改革后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的经济组织名称为永嘉县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原有村经济合作社的有关职能。改制后的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清查核实现有的集体资产

我村目前的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性资产,以现有尚未征用的土地、山林为主;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三是公益性资产,主要是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暂不量化。资产价值以原值为原则,确认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原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

2、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入股;

3、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

4、其他资产,按实际投资额计入股份。

改制后,今后本社的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四、股权设置及股权界定

本社股权设置为单一形式的人口股,不设集体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2年4月30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26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人口股,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6)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7)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8)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9)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10)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本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11)原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的离异妇女,该妇女及其随母迁入的子女(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

(12)与本村村民离婚,户籍关系尚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

判决随母的子女。

(13)因离异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母子女。

(1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村民及其子女。

(15)原定销户及其子女。

(16)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8)原本村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股权.

(19)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1份股权)。

(20)已办理结婚手续的二女户可享受1名上门女婿(入赘)及其子女。

(21)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给予股权的特殊人员。

(22)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3)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24)父母双方属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25)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26)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二)下列3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与本村村民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2)原买入本村户口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不给予股权的人员。

五、股权管理

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原则

1、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2、收益分配原则。实行股份合作社改革后,存量的土地和山林如部分或全部被征用,仍然按永嘉县农村土地征用后货币资产处置办法执行,货币资产处置后的盈余部分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公益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款和上级专项拨款不列入分配)。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①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②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计划生育奖惩政策挂钩)。

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各项福利性支出。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七、组织机构

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

1、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社员代表)直接过渡,董事会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机构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保持一致。

2、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一般一年一次,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大会讨论决定。

3、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工作。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产生,董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互不兼任。可连选连任。

以上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XX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方可实施。

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制工作小组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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