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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在量刑阶段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楚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存在于审判权中的一个重要权力,具体运行中可能被无端限制,也可能被无形滥用。本文仅以刑事审判中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为视角,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理论的认识,分析当前法官在量刑程序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并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努力寻求对导致这种现状的现实因素的合理解释,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更深入、更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18-02
量刑与定罪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两大基本活动,实现定罪的准确性与量刑的合理性是整个
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定罪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量刑则在定罪的基础上给予被告
人相应的刑罚,二者都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量刑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对于量刑问题的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也就更迫切地需要有约束机制。
一、我国现行量刑程序中法官裁量权运用的现状
自2005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率均高达99%以上。这意味着在我国99%以上的刑事案件中,量刑是紧接定罪问题而来的、审判法官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也意味着我国平均每年有超过八十五万以上的刑事被告人面临着量刑问题。——《最高
人民法院公报》
(一)成文法的规定
自由裁量权的的立法及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质量。为了确保其正确行使,我国刑法
做了必要的限制:(1)我国实行相对法定刑制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定刑上限及下限的限制。(2)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刑法》第57条的规定而不能任意量刑。(3)需要从重、从轻、减轻量刑时应按照《刑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进行。然而,由于刑法对自由裁量权
的限制是粗线条的,其本身弹性较大,所以法官在刑种、刑度等的选择上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二)司法实践中的运作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在适用法律中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最大。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虽然对一些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又相应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但是其中法官的量刑自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