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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业卫生课件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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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课件

第二章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与 监管体制 第一节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 职业卫生标准及规范 第三节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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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law /act):

《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

动法》,《劳动合同法》

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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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规章(administrative rules ):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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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7章90条)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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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 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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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者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主要包括:

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 防治服务的权利;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 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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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劳 动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杳和职业卫生培训;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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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前期预防的三项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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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 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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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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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 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 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 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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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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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 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 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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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 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 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 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 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 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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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 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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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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