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做到安全可控,防护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确保工人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高处作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为“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来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处50圆罚款。
安全帽应正确佩戴:
①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
带系牢。
②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7、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要有足够的强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严禁低挂高用。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处100圆罚款。
(操作平台搭设完成且人行通道通畅后,按施工需要可不佩戴安全带)
8、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9、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0、本制度自下发日开始实施。
项目经理部
20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