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利。对于出口商来说,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但是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因为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
五、托收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方式时,对于出口商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D/P条件下,代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习惯。在D/A条件下,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六、信用证结算方式
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是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买方故意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因为受益方需要用信用证作为依据来提交单据,买方若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用这个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的意图并将责任推给受益方。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文化法律有差异。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2)买方蓄意欺诈,信用证欺诈指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买方欺诈就是其中一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某些买家想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去获得货物,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人“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等。
(3)软条款陷阱,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个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主要表现在信用证条款自身相互矛盾等。
总结
不同的支付方式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且它们有其不同的规则、特点和流程,结算方式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只有了解它们各自的优点而避开缺点才可以降低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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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利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