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9-11-29
【失效时间】1998-4-13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8-4-13已经被id13889法规废止
【全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 医院分级与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