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的合同方案
民办教师劳动聘任合同
甲方(用人单
位):
地 址:
电 话:
乙方(应 聘
者):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使 用 说 明
详细的合同方案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应聘者)亲自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适用于本市的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招(聘)用的所有劳动者。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凡需要双方商榷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须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请在“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其他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单方涂改。
七.本合同书经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招
聘 (乙方)作为本
校 教师(职工)。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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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 月为见习期(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职
务): 。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职
责: ,
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岗位、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三.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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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见习期(试用)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见习期(试用)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依法制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基础工资标准为 元/月,其他结构性工资及寒暑假工资按本单位工资制度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每月定期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本/
次)月 日(寒暑假的工资发放时间按本单位规定执行)。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有薪假期。
2.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其教(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转移。
2.乙方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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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疾病救济按甲方的工资制度规定执行。
(二)福利待遇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
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聘任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聘任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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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 ;
3. 。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见习期(试用)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师德败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妨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情节恶劣的;
4.经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5.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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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七)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无理由不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
2.甲方无理扣发乙方工资或不落实法定假期的;
3.乙方得不到应有的人身尊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
(八)乙方在正常情况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九)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反本合同的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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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任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在五天之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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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聘任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