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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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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

(一)报到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并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或当面向所在司法所报到,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3、每个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到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监护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监护人和司法所及所在村(社区)治保主任四方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家属、直系亲属、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村(居)委会负责人担任。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情况。具体表现在:

1、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工作;

2、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

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司法所报告;

5、社区矫正对象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时,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

(三)学习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所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四)迁居审批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迁居,如遇搬家等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由监护人提供书面保证,经批准后方可迁居。迁居后,由新迁入的所在地司法所接管。

(五)外出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原则上不得离开滁州市区域,如有情况需要离开本市区域的,必须提前到司法所请假,经司法所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并开具“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可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批准规定的时间内返回,返回后须立即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六)会客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除会见亲属外,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会见。在接受媒体、外国人士采访、会见等,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报告,征得同

意后方可进行。

(七)公益劳动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严格按照司法所、村(社区)指定的时间、地点主动参加公益劳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必须参加2个日劳动的规定。

明光市司法局潘村司法所 2013

年1月

我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并保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潘村司法所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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