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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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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建设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建设局及建设局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建设局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建设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由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建设局法制科备案,再由建设局法制科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建设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送建设局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建设局法制科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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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 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 ,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建设局法制科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建设局法制科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建设局法制科提出意见,报武邑县法制科。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建设局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建设局法制科。

第八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建设局法制科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建设局法制科备查。

建设局法制科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武邑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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