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三、办理程序(核准项目省级验收由省卫生厅组织)
1、省卫生厅窗口受理;2、处室审查;3、现场验收;4、省卫生厅领导审定或签发;5、省卫生厅下发批文。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议: (1)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2)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 (3)查阅有关申请材料。 2、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汇报; (4)听取评价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汇报。
(5)查看有关资料;
(6)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7)会议质询;
(8)验收组讨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9)宣布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