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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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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

第三章 案例

经济法课件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 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 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4)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 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5)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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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 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2)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 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 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

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 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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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 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 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 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 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 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 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 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 要求丁清偿20万元。 (5)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 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承担责任。 (6)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 的“普通合

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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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案例摘要: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 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 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 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 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 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 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 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 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 万元。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1)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 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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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 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陆某的入伙合法。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 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根据《合伙企业法》 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 第三人。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陆某不同意, 因此杨某不能转让,否则行为无效。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 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因此陆某可以退伙,但应当提 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陆某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欠工商银行的12万元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 时与周某、杨某、王某、丁某五人承

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陆某退伙后发 生的6万元负债则由周某、杨某、王某、丁某四人在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 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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