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村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 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私婚。
2、 不得非法抱养、不得丢弃女婴。
3、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抢生。
4、 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生育观念,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婚育新风。
5、 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必须符合《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申请再生育的夫妇,应当首先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 生育孩子后,本人要及时、如实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干申报出生情况,生育一孩的育妇应及时落实放环、皮埋等节育措施,生育二孩或多孩的夫妇,一方应及时落实节育手术。
7、 已婚育龄夫妇要定期参加乡村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按要求参加环孕情服务。
8、 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必须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按要求定期在流入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环孕情服务,并及时寄回环孕情服务证明。
9、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村委会要为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提供相关服务。
10、 《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执行,不履行《村规民约》约定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鉴定的《计划生育合同书》履行违约责任。
汪家坡村民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