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十二五”能力建设的目标。“十二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建设目标和任务确定应在分析供给和需求的基础上,清晰把握需求,量力而行,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实效性。要明确“十二五”阶段性目标,尽可能明确能力建设的远期目标。建设目标切忌贪大求洋,不合实际,必要时可以分高、中、低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要提出定量化的目标、指标体系,并尽可能提出形象化的目标,加强效益分析,并提出实现该目标的必要保障措施。
(四)处理好工作计划和建设规划的关系。专项建设方案编制过程中,要切实把握工作计划和能力建设规划之间的关系,要区分方向性规划与投资计划之间的差异,不要将日常工作范畴内的内容作为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能力建设方案要落实具体的投资和建设内容。
(五)正确处理好软硬结合的问题。在继续推进环境监管能力硬件配置的同时,将影响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的人员、经费、用房等制约瓶颈纳入考虑范围,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心向基层倾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并在保障措施中予以重点落实。
(六)分清中央地方事权。方案编制应以国家事权和中央本级监管基础能力为重点,同时覆盖全系统,对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水平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对所提主要建设任务均要明确相应事权。中央事权主要涉及到中央对省级环境绩效考核和动态掌握全国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的需要。对于中央事权范围内的,以中央投资为主。对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要坚持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以地方为主,国家按东、中、西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七)理顺体制和机制。要分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与水利、农业、林业监测之间的定位和相互关系。明确监测和监察在处理应急事故方面的关系。科研能力建设方案要提出重点实验室和各级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建设的布局、侧重点和体制问题。信息建设要提出网络覆盖的层次性问题。要处理好国控网的管理体制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