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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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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物理教学艺术

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声发射检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光谱分析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根据国家规程规范明确规定需要多种方法验证的除外)完成检验检测任务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监督(验收)检验费由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收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四条经检验检测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且需要复检的,根据复检工作量,按原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复检费。
  
  第十五条无损检测(如: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萤光、涡流、声发射等)检验时的检验检测作业高度(指作业位置离永久平台的距离,但塔器指作业位置离地面的距离)大于3米等于7米时,加收30%收费;大于7米时,加收50%收费。
  
  第十六条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操作人员时,按本收费标准的30%收费。
  
  第十七条事故鉴定、综合评价按实际检测检验的项目依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规定
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验检测内容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除规定的减免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应按《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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