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张孟才
第4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货物买卖法概述 4.1 国货物买卖法概述4.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概念: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卖合同。
特征: 特征:1、商品跨越国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货款反向流动。 商品跨越国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货款反向流动。 2、非即时清结,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总有一段时间间 非即时清结, 隔。(有汇率风险) 。(有汇率风险) 有汇率风险 涉及国际运输、国际保险、 3、涉及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结算与支付等其他国际 问题。 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不仅对受本国法律且受他国法律约束。 4、国际货物买卖不仅对受本国法律且受他国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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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1.法律性条款 1.法律性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一)、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的 规定: 法律 适用《公约》 适用《公约》 按国际私法规则如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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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管辖权条款 )、诉讼管辖权条款诉讼管辖权条款是规定合同的有关事项发生争议 由何组织或何国法院行使该争议裁决权的条款。 后,由何组织或何国法院行使该争议裁决权的条款。 理论上讲,法律适用同管辖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理论上讲,法律适用同管辖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 但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又往往密切联系 在一起。 在一起。
(三)、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或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 或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 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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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 合同的有效应以合同成立时, 为前提(合同基础论)。 为前提(合同基础论)。 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一般采用综合的方式。 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一般采用综合的方式。 )、免责条款 (四)、免责条款 是指因遇到法定或双方约定的免责因素出现而发 生损失,订约一方或双方不予负责的条款。( 。(与不可 生损失,订约一方或双方不予负责的条款。(与不可 抗力条款的区别) 抗力条款的区别) )、商检索赔条款 (五)、商检索赔条款 商检条款:哪个部门机构进行检验, 商检条款:哪个部门机构进行检验,在法律上作为 商品合格与否与双方当事人判决的一项重要证据。 商品合格与
否与双方当事人判决的一项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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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 索赔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一旦 合同发生争议,使订约一方遭受损失, 合同发生争议,使订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一方如何 索赔。法院或仲裁机构是要根据索赔条款判断受损一 索赔。 方是否有索赔的权力,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 方是否有索赔的权力,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 索赔条款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索赔条款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索赔有效期 2、索赔范围 3、索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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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条款指规定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争议, 指规定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争议, 自愿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的条款。 自愿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有如下三种法律效力: 仲裁条款有如下三种法律效力:1、排除法院管辖 2、受理争议的前提 3、执行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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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条款 (一)效力部分1、合同的开头部分 2、合同的结尾部分 (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密切关系) 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密切关系)
(二)权利与义务部分(合同内容的主要部分) 权利与义务部分(合同内容的主要部分)1、标的物条款 3、保留所有权条款 5、支付条款 2、价格条款 4、装运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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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4.2.1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 1.大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 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 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商法的有关规定。 商法的有关规定。 (法国、德国、日本等)
民商合一的国家: 民商合一的国家: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 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瑞 士只有债务法典。 士只有债务法典。它们只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设立了有关货物买 卖的规定。 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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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 2.英美法英美法系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有两种形式: 英美法系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判例法, 一种是判例法,货物买卖的一般法律原则均是由法官的判 例确立的; 例确立的; 另一种是成文法,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 另一种是成文法,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 Act)和 美国统一商法典》 (Sale of Goods Act)和《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Sale of Act)。 Goods Act)。
3.中国法 3.中国法①1986年颁布
的《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年颁布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以及第六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以及第六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②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 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 第九章“买卖合同” 年颁行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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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成立统一法公约》 成立统一法公约》于1930年由罗马国际 1930年由罗马国际 私法统一协会开始制订, 私法统一协会开始制订, 二战期间搁浅,1964年在 二战期间搁浅,1964年在 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 于1972年8月 年 月 23日生效, 日生效, 日生效 7个参加国家 个参加国家
于1972午8月18日生 午 月 日生 效,8个参加国家 个参加国家没有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 的作用, 原因:内容比较烦琐, 的作用, 原因:内容比较烦琐, 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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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 年海牙会议 由于 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 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 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于1969年 委员会于 年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纳 年 月 日于维也纳 1988年 1988年1月1日生 效 中国政府政府: 中国政府政府: 1981.9.30签署 签署 1986.12.1.1交存核准书 交存核准书
10年酝酿,1978年 年酝酿, 年酝酿 年 起草完成, 起草完成,四个部 分。适用范围;合 适用范围; 同成立;货物买卖; 同成立;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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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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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卖方与买方义务 4.3.1 卖方义务《公约》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 公约》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
基本义务是交货: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基本义务是交货:实际交货和 交货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所有权 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所有权 交货义务: 交货义务: 卖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1.关于交货时间 1.关于交货时间 2.关于交货地点 关于交货地点: 2.关于交货地点: 3.关于移交单据 3.关于移交单据 4.关于货物品质担保 4.关于货物品质担保 货品检验 买方权利
主张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6.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6.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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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交货时间 1.关于交货时间 《公约》第三十三条: 公约》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 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 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 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 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 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 其它情况下 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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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交货地点: 关于交货地点:《公约》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 公约》第三十一条 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称移交给第一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称移交给第一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 特定货物 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 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 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 买方处置;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买方处置;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at the buyer’s dispo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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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运输的还要承担以下义务《公约》第三十二条 公约》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 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 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
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 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 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 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 地点。 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 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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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移交单据 3.关于移交单据《公约》第三十四条 公约》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 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 这些单据 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 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 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 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 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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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三十五条: 公约》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 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 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 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者这种依
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 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 (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4.关于卖方货物品质担保 4.关于卖方货物品质担保
货品检验 买方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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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 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 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 时间后方始明显。 时间后方始明显。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 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有责任, 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 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 所致, 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 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 何保证。 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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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品检验: 关于货品检验: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 验货物。 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进行。 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 加以检验, 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 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在
进口合同中如需要再往内地运输的应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