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那么,就在理论上将工会置身于不伦不类的境地,工会即是在共产党的事业之外的异类,也是工人利益之外的组织;相对于共产党,工会是向工人表达共产党的意志和向共产党反映工人情报的载体。
三、以法律为依据正确认识中国工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工会法的经历了三个阶段。立国初期即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依此以工人阶级的阶级名义动员和组织翻身得解放成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全国工人,为建立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政权及恢复和建设自己国家的经济事业而努力奋斗。1978年启动了改革开放之政策,社会各阶层发生了利益的分化,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名义公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1992年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之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领导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中国工会的组织性质。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